撰文:白琳奕
民營企業家錢健是福建閩清縣人,同在閩清縣法院,以他作為申請執行人的5起執行案,該院明知被執行人有大量財產可供執行,結果卻多年拒不執行;而當他的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在他盡力還款的情況下,法院卻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近日,錢健向媒體投訴稱,閩清法院針對同一當事人竟然搞出執行的“雙重標準”,該副院長朱光東和執行局原局長王義奔卷入。
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卻拒不執行
據錢健介紹,他是河南省富盛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富盛公司”)、河南省富得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富得公司”)股東,在閩清法院,關于以錢健、富盛公司或富得公司為申請執行人的案件有五件,前兩個案件為:
2018年7月2日,錢健因股權轉讓糾紛,將錢遠清、侯少聰、河南省富來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富來公司”)起訴至閩清法院。
在起訴的同時,錢健還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2018年7月12日,閩清法院裁定查封富來公司位于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陶瓷大道以南、新中源大道以西、石林大道以東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山國用(2016)第006號、山國用(2016)第005號】。
2018年8月29日,閩清法院作出(2018)閩0124民初155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錢遠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錢健股權轉讓款1095萬元,并支付2017年6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富來公司對錢遠清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日,閩清法院還作出(2018)閩0124民初154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侯少聰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錢健股權轉讓款1095萬元,并支付2017年6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富來公司同樣對侯少聰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判決于2018年11月7日生效,接著錢健向閩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11月30日,閩清法院作出(2018)閩0124執1797號、1798號執行裁定書,對錢遠清、侯少聰、富來公司進行強制執行。
上述兩起案的執行標的近6000萬元,但案件從錢健申請執行至今已六年多,閩清法院在明知被執行人錢遠清、侯少聰、富來公司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該院執行局卻故意不采取執行措施,不履行法定職責,給錢健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經濟損失,到現在未執行到一分錢。
財產線索一:閩清法院已裁定查封被執行人富來公司名下數百畝土地,但該院卻拒不評估拍賣。更為嚴重的是,富來公司的上述土地和廠房、以及兩條瓷磚生產線,多年來且至今一直對外出租,每年都有租金收入,該院卻不提取、不執行。
其中,富來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將2號生產線出租給鶴壁市德鴻陶瓷有限公司,每月租金150萬元,租賃期限至2021年7月25日。
2022年3月11日,2號生產線又出租給鶴壁市鑫潤陶瓷有限公司,每月租金120萬元,租賃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1號生產線于2022年3月11日出租給鶴壁市晶源陶瓷有限公司,每月租金120萬元,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富來公司在有數千萬元租金收入的情況下,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閩清法院對此也從未發出協執要求提取上述租金或參與租金分配,更未采取任何執行措施。
財產線索二:被執行人錢遠清、侯少聰二人在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經營陶瓷廠也有經濟收入。
關于該事實,其二人在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的“鶴山城檢刑訴[2025]24號”起訴書中予以承認,該案涉案金額超過600萬元。
鑒于此,錢健于2024年3月13日通過EMS向閩清法院郵寄《恢復執行申請書》(郵件號分別為:1174126101374、1174126103574),申請恢復對錢遠清、侯少聰、富來公司的執行。但閩清法院在收件后同樣沒有采取任何強制執行措施,也沒有要求他們履行債務,放任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第三起執行案:富盛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于2018年8月2日將公民房林源起訴至閩清法院。2018年12月27日,閩清法院作出(2018)閩0124民初2025號民事判決書,在判決雙方解除租賃合同、房林源向富盛公司返還租賃物的同時,還判令房林源支付尚欠租金552.5萬元、2019年及以后租金或占用費按1000萬元/年計算,并另行支付違約金300萬元。
一審判決后,房林源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因其未繳納訴訟費被福州中院按撤訴處理,該判決于2019年6月4日生效,接著富盛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閩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閩清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閩0124執1278號執行裁定書。
在執行過程中,閩清法院查封了房林源名下位于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芹洋半島奧園半島一號房產【產權證號:粵(2017)梅州市不動產權第0038443號】。此后,房林源配偶羅春芳向閩清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但閩清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閩0124執異2號執行裁定書,駁回了羅春芳的執行異議。
關于上述房產,早就可以采取執行拍賣措施,但閩清法院卻故意長期將該執行案擱置。多年來,申請執行人富盛公司多次催促閩清法院處置該房產,該院早期是以疫情期間無法去外地出差為由推辭,但在疫情結束至今已兩年半過去,且該院對受理的其他被執行房產在外地的執行案都有進行正常網絡司法拍賣的情況下,唯獨對前述房林源名下的房產拒不采取執行措施,導致富盛公司拿到的生效判決尤如“法律白條”。
第四起執行案:富盛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于2020年7月28日將承租人河南省本心陶瓷有限公司起訴至閩清法院。2020年11月27日,閩清法院作出(2020)閩0124民初1656號民事判決書,在判決雙方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判決本心陶瓷公司支付租金及占用費8620403.25元、代墊水電費993280.3元、違約金300萬元。
一審判決生效后,本心陶瓷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富盛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閩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21)閩0124執384號。案件執行至今也已經四、五年了,閩清法院從未采取有效執行措施,導致富盛公司未收回任何執行款項。
第五起執行案件:富盛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于2022年1月25日將公民譚延鵬、袁國峰起訴至閩清法院。2022年5月26日,閩清法院作出(2022)閩0124民初2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譚延鵬、袁國峰支付尚欠租金1361321元、行政處罰損失45600元、污染源監控運維費19900元、違約金50萬元、律師費損失5萬元。
一審判決生效后,譚延鵬、袁國峰未履行還款義務,富盛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閩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閩清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閩0124執210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因閩清法院未積極采取執行措施,至今未幫富盛公司執行回任何款項。
法院對同一當事人搞執行“雙標”
在上述5起執行案件中,錢健或其富盛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閩清法院在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多年拒不執行。而當錢健作為股東的富盛、富得兩公司在另案中作為被執行人時,閩清法院卻對他下死手。
即,在申請執行人鄭東一與富盛、富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等案件中,在執行法官任建軍的協調下,錢健于2020年9月25日代表富盛、富得公司與鄭東一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議同意從2020年起,富盛、富得兩家公司每年向鄭東一還款30萬元。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兩家公司已向鄭東一履行了98萬元的還款義務,結果現在閩清法院仍以2021年、2022年度富盛、富得公司全部收入沒有全部用于履行鄭東一債務為由,要追究錢健的拒執罪。
另外,閩清法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委員、執行局長王義奔(現已退休)的好友張學伙,在閩清法院有兩筆與錢健個人的借款債權執行案件,本金及利息大約100多萬元。結果,王義奔卻濫用自己掌控的執行權來解決張學伙的執行案件,多次通過中間人向錢健傳話、威脅,提出:“要求富盛、富得兩家公司將張學伙兩筆個人債權本金100多萬元及利息還清,如果張學伙的事情得到解決,鄭東一的案件我可以不予執行。否則,將用鄭東一案件為理由,以拒執罪移送公安追究錢健的刑事責任”。
錢健因此與王義奔溝通,請求閩清法院加大對錢遠清、侯少聰、富來公司的執行力度,如有執行回款可以優先償還張學伙。但王義奔不同意并放狠話說:“如果張學伙的債權沒有解決,在我退休前一定會利用鄭東一執行案,以拒執罪為由移送公安機關追究錢健的刑事責任”。
果不其然,王義奔說到做到,在其退休前以錢健涉嫌拒執罪為由移送公安。錢健認為,王義奔濫用職權,知法犯法,為張學伙個人謀取利益,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形象,也嚴重侵犯了錢健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閩清法院在執行鄭東一與富盛公司、富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等案件中,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問題。即,該院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在沒有裁定恢復執行的情況下,就徑直移送公安處理。
鄭東一與富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2019)閩0124執848號],閩清法院已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閩0124執848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鄭東一與富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2019)閩0124執810號],閩清法院也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閩0124執810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現鄭東一申請執行與富盛、富得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兩個案件均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報結案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二、三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無論是鄭東一申請恢復執行還是閩清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均應在立案恢復執行的前提下才能進入執行程序。然而,王義奔作為執行局長,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執行規范性文件視而不見,在明知未立案恢復執行不得進入執行程序的情況下,仍隨心所欲地拿鄭東一申請執行的案件作為抓手,私下為張學伙討要債權債務,執行程序存在嚴重違法。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閩清法院副院長朱光東與申請執行人鄭東一存在親戚關系。錢健表示,從表面上和形式上看,朱光東副院長雖然在鄭東一執行案中主動回避,但該院對鄭東一案件的執行力度明顯有別于其他執行案件,甚至連過程和結果都截然不同,顯屬人情案、關系案。
綜上,錢健希望上級法院和紀委監委介入,對閩清法院相關人員在執行工作中搞“雙重標準”,消極執行、濫用職權等違紀違法問題進行查處,依法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來源:百度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