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天津大哥給"女大學生"轉賬30次6萬多塊錢,發生關系后被警察認定為嫖娼,拘留10日,罰款5000元!男子認為是情人關系,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法院這樣判!
張某,天津人,1977年出生。2017年11月,他認識了一個自稱是大學生的女孩董某。從2017年12月開始,張某陸續給董某轉賬30次,總共轉了66820元,金額從520元到1000元不等,還有兩次特別轉了520元和5200元。
2019年3月28日,張某和董某見面后被警方抓獲。公安機關認定這是嫖娼行為,對張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罰款5000元。張某不服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維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某認為自己和董某是情人關系,并提出以下主張:
1. 案件背景與雙方關系
自2017年11月起,因董某假扮大學生身份對其長期資助(累計30次共66820元),雙方以朋友關系交往。二人發生關系是基于朋友間好感,非金錢交易;警方認定為嫖娼,缺乏直接證據(如明確嫖資約定)。
2. 法律程序與證據問題
警方關鍵證據缺失、程序瑕疵:未提供關鍵監控視頻,且筆錄與當事人陳述不符(如添加未提及的“嫖資”情節)。實際詢問人員與記錄人員不一致,程序涉嫌違法。
與董某見面時間2019年3月28日中午為工作日周四,轉賬時間是當天18:01,提交的考勤記錄可以證明當天是全勤狀態,但公安南開分局卻認定張某在17時許發生賣淫嫖娼違法行為,完全與客觀事實不符。
3. 警方執法疑點
警方存在片面取證情況,僅依據最后一次轉賬認定嫖娼,忽略長期資助背景及特殊金額含義(如520、5200的情感表達)。
4. 復議程序缺陷
市公安局未針對性審查張某的復議理由(如筆錄真實性、視頻調取請求),復議結論缺乏依據。
那么,張某和董某的關系到底是嫖娼還是情人?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賣淫嫖娼行為的法律認定標準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需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1. 發生性關系的事實
2. 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
3. 具有交易性質
本案中,經公安機關查實,董某實際為賣淫團伙成員,用的是虛假身份,張某與董某確實發生了性關系,,雙方存在多筆資金往來,且金額具有特定含義(如"520"通常被視為"我愛你"的金錢表達)。
二、長期資金往來是否改變行為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長期包養關系與賣淫嫖娼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存在明確的性服務對價;資金給付是否與具體性行為直接關聯;雙方關系是否建立在真實感情基礎上。
具體到本案中,董某以虛假身份接觸張某,其真實目的是獲取錢財,并沒有真實的感情基礎;轉賬金額呈現規律性,與一般資助行為存在明顯差異;每次見面后均有資金往來,形成事實上的性交易對價關系。
因此,二人的關系符合上述規定,實際為賣淫嫖娼。
三、證據認定與執法程序問題
詢問筆錄經張某簽字確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辦案區監控視頻不屬于必須保存的證據;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董某和張某之間的違法事實。
最終,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認為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
網友們對此事議論紛紛:
"轉了6萬多才發生關系,這嫖娼成本也太高了吧!重點是那女的根本不是大學生,是騙子啊!"
"發生關系兩年多,30次轉了6萬多,張某也不知道對方是賣淫女啊,警方也不提供監控?為啥是嫖娼?"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此事你如何看?是包養還是嫖娼?評論區聊聊!(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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