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3-1-170-001
關鍵詞 刑事 強迫交易罪 物業服務 情節特別嚴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某于2012年12月間,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某公司,呂某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2013年3月,該公司從北京某物流中心處租賃北京市順義區天竺地區某路42號院。在清退原租戶過程中,呂某指使某公司相關人員以雇車堵門等滋擾手段干擾商戶正常經營,強迫他人退租或接受高額租金。在提供物業服務的過程中,呂某等人以停水、停電、停業、斷網相威脅,多次強迫他人接受室內裝修、煙道清理、鐵架墻安裝、網絡接入等服務,形成了以被告人呂某為首,被告人劉某、王某、張某濤、閻某樂等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2015年底至2018年6月間,被告人呂某、劉某、閻某樂、王某以限制
運營商進入、剪斷網線等手段,強迫被害人彭某勇、李某等接受閻某樂提供的寬帶接入服務,強迫交易數額共計人民幣26.96萬余元(幣種下同)。
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呂某指使被告人劉某在42號院組織成立商戶自律委員會,并指定被告人張某濤為商戶自律委員會會長。商戶自律委員會成立后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呂某伙同劉某、張某濤以商戶自律委員會名義,通過停水停電相威脅的手段,強迫被害人郭某洲、劉某寶等按照統一標準使用指定施工隊進行店鋪裝修或使用指定公司清理煙道,強迫交易數額共計15.6萬余元。
2017年底,被告人呂某、劉某、王某在未經被害人蔣某甫同意的情況下,對其經營的某公寓外部安裝鐵架子墻,后以停水、停電、停業相威脅,強迫蔣某甫交納安裝服務費13萬元。被告人呂某已退賠蔣某甫的經濟損失13萬元,并獲得諒解。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京0113刑初 23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劉某、王某、張某濤、閻某樂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京03刑終9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被告人呂某等人的行為如何定罪和量刑。 第一,呂某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在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呂某、劉某、王某、張某濤、閻某樂經查糾集在一起,已經形成較為固定的團伙,且層級、分工明確。呂某等人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多次通過停水、停電、停業等非法手段對42號院內的商戶進行威脅,強迫商戶接受服務,使得商戶失去了對服務的自主選擇權,干擾了正常經營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
第二,呂某、劉某、王某伙同閻某樂強迫商戶接受網絡服務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多名被害人的陳述、多名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證,證明閻某樂經物業公司許可,在42號院內開展網絡壟斷服務,且閻某樂強迫商戶使用其網絡的行為必須依托物業公司對商戶的控制。以呂某、劉某、王某為代表的物業公司客觀上實施了阻止其他網絡服務公司提供服務的行為,為閻某樂在42號院內強迫商戶接受網絡服務提供了幫助。呂某、劉某、王某、閻某樂的上述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且均應對全部犯罪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呂某、劉某伙同張某濤強制商戶裝修、清理煙道的行為成立強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在案多名被害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多名證人的證言,清洗煙道明細、銀行交易明細、預算單、收據等書證,被告人王某、張某濤的供述等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呂某授意劉某成立商戶自律委員會并指定張某濤為會長,以消防安全不合格為由強迫商戶進行裝修,由張某濤為商戶指定施工隊。呂某曾對裝修質量及標準提出要求,劉某、張某濤在商戶自律委員會上或當面向商戶提出停業裝修的要求并以停水、停電相威脅。三人主觀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以威脅方式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
第四,劉某伙同呂某、王某強迫蔣雨甫安裝鐵架子墻的行為成立強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害人蔣雨甫的陳述及被告人供述能夠證明呂某找施工隊給蔣雨甫安裝鐵架子墻,劉某、王某在施工現場進行監工,且王某言語威脅被害人,稱不交裝修費用就關門停業等,強迫蔣雨甫交納安裝服務費,三名上訴人的行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
第五,關于犯罪情節及量刑。經綜合考量呂巖等人在42號院內實施強迫交易行為的犯罪手段、犯罪數額、被害人數量及對市場交易秩序及被害人財產權的危害程度,認定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裁判要旨
1.行為人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為依托,通過停水、停電、停業等強制手段對物業管理范圍內的商戶進行威脅,強迫商戶接受特定服務,使商戶失去自主選擇服務及服務相對人的自由,干擾正常經營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強迫交易罪。
2.對于強迫交易罪中“情節特別嚴重”,應當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犯罪手段是否惡劣、被害人數多寡、犯罪數額及對市場交易秩序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妥當作出認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第2項
一審: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3刑初234號刑事判決(2019年10月12日)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終948號刑事裁定(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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