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常陷入“程序空轉”的泥沼。法院判決如同投入深潭的石子,激起“責令重新答復”的漣漪后便歸于沉寂。當事人贏得了一場場程序性勝利,卻始終觸碰不到那份承載實體權益的關鍵文件——這是無數信息公開維權者的真實困境。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某有限責任公司的遭遇,正是這一困境的尖銳縮影。
車輪拉鋸:三度交鋒,信息難覓
2021年7月,該公司出于自身正當需求,向當地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核心訴求清晰:公開轄區內四家乳制品企業在特定搬遷項目中的評估補償報告及全部經濟損失報告。
管委會簽收后如石沉大海。無奈之下,公司于2022年5月贏得首次訴訟勝利——法院判決責令管委會在20日內作出答復。然而勝利的光暈轉瞬即逝。管委會很快拋出一份答復,聲稱因“無法聯系”四家企業,信息暫不公開。
這紙敷衍將公司再度推回法庭。2023年5月,第二份判決書落下:撤銷管委會首次答復,責令其20日內重新答復。法律程序似乎正朝著正義的方向推進。
但管委會在2023年11月拋出的第二份《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卻讓這場維權之旅陡然陷入更深的荒誕。管委會稱:已向四家企業發函征詢意見,結果四家均“不同意公開”——其中兩家提交了書面回函,另兩家則通過電話口頭拒絕。據此,管委會斷然拒絕公開信息。
法庭激辯:誰在回避“陽光”的真意?
面對如此困局,公司委托拆遷律師,第三次將管委會訴至法院。
2024年9月及11月,法庭交鋒激烈展開。管委會拋出雙重盾牌:一是辯稱涉案補償信息并非由其制作,本就非政府信息;二是堅稱四家企業明確拒絕公開,涉及商業秘密,依法不得公開。
拆遷律師則針鋒相對,直指核心:
信息屬性不容混淆:“搬遷評估補償”信息由行政機關主導制作或獲取,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直接產物,其政府信息屬性無可爭議。
“不同意”需真憑實據:管委會聲稱四家企業均拒絕公開,卻無法提供向企業發送書面征詢意見的確鑿證據,更無法證明那兩家“電話回復不同意”的企業意見真實存在。
公共利益考量缺失:管委會答復中只字未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關鍵規定——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若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仍有權決定公開。管委會未進行任何實質性評估,更未履行告知義務。
三度勝訴:程序正義的曙光與未竟之路
2024年1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內0782行初35號行政判決:撤銷管委會2023年11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責令管委會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答復。
法院的判決理由清晰有力:管委會未能證明其已依法履行向第三方征詢意見的程序,尤其是未能證明兩家企業的所謂“電話回復不同意”屬實;且被訴答復書未援引任何具體法律條款,明顯不當。
破局密鑰:穿透“第三方不同意”的迷霧
本案如同一堂深刻的政府信息公開實踐課,其核心啟示在于如何正確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
程序剛性:行政機關必須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并給予其15個工作日的法定回復期。電話詢問、口頭溝通等非正式形式無法替代嚴謹的書面程序。
證據為王:行政機關主張“第三方不同意公開”,必須提供扎實證據鏈——證明書面征詢函已送達、第三方在有效期內回復且明確表示不同意。
獨立裁量:第三方反對并非絕對擋箭牌。行政機關必須獨立審查信息內容,評估不公開是否真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尤其要重點考量:不公開此信息是否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若結論是肯定的,即便第三方反對,行政機關仍有權依法公開,并需將公開決定及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充分說明:最終是否公開的決定,答復書中必須清晰闡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理由,做到于法有據、邏輯自洽。
這場拉鋸戰雖然以法院第三次責令管委會重新答復告一段落,但委托人所尋求的核心信息——搬遷評估補償報告——依然懸而未決。正義的承諾,在一次次判決的勝利回響中,尚未真正落地。
信息公開的博弈,本質是陽光與壁壘的較量。當一紙答復成為程序空轉的完美偽裝,每一次訴訟勝利都像在迷宮中打開了一扇新門——卻發現門后仍是曲折長廊。管委會的三次推諉,不僅是對企業知情權的漠視,更是對法治程序公信力的消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存在,本是為平衡公私利益而設的精密齒輪。但當行政機關只熱衷于舉起“第三方不同意”這塊免戰牌,卻怠于履行書面征詢、獨立判斷、充分說明的法定義務時,平衡便成了虛設。這提醒每一個追求透明的人:在要求公開信息時,更要追問拒絕背后的程序正當性與證據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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