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依托于互聯網平臺的新就業形態應運而生且獲得快速發展,身邊隨處可見的網約車司機、外賣小哥、快遞員等均是廣大新業態從業大軍中的一員。然而,新業態自出現以來就面臨著一系列困境,其中新業態從業人員與網絡平臺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成為事關新業態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所不可忽視的問題。
為了保護廣大新業態從業人員和新業態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明晰此類案件的裁審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就新業態用工中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問題發布了4則指導性案例,其中指導性案例240號[1]就對代駕司機與代駕平臺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這一問題進行了回應,在統一此類案件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情梗概
秦某于2020年12月31日注冊某代駕平臺司機端APP,申請成為代駕司機。該平臺運營者為A公司。平臺中的《信息服務協議》約定:A公司為代駕司機提供代駕信息有償服務,代駕司機通過A公司平臺接單,與代駕服務使用方達成并履行《代駕服務協議》,由平臺記錄代駕服務過程中的各項信息數據;代駕司機以平臺數據為依據,向代駕服務使用方收取代駕服務費,向A公司支付信息服務費;A公司不實際提供代駕服務,也不代理平臺任何一方用戶,僅充當代駕司機與代駕服務使用方之間的中間人,促成用戶達成《代駕服務協議》;A公司與代駕司機不存在任何勞動、勞務、雇傭等關系,但有權根據平臺規則,對代駕司機的代駕服務活動及收費情況進行監督,有權根據平臺用戶的反饋,對代駕司機的代駕服務活動進行評價,以及進行相應調查、處理。
在協議實際履行過程中,A公司未對秦某按照員工進行管理,亦未要求其遵守公司勞動規章制度。代駕服務使用方發出代駕服務需求信息后,平臺統一為符合條件的司機派單,秦某自行決定是否接單、搶單。秦某僅需購買工服、接受軟件使用培訓、進行路考、接受抽查儀容等,其在工作時間、工作量上具有較高的自主決定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注冊使用平臺、何時使用平臺從事代駕服務等。秦某從事代駕服務所取得的報酬系代駕服務費,由代駕服務使用方直接支付。
此外,平臺根據代駕司機接單率對其進行贈送或者扣減金幣等獎罰措施。平臺獎勵金幣可用于代駕司機購買平臺道具以提高后續搶單成功率,與其收入不直接關聯。平臺統計代駕司機的成單量、有責取消率等數據,并對接單狀況存在明顯異常的代駕司機賬號實行封禁賬號等相關風控措施。
后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秦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A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秦某的仲裁請求。秦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秦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本案中,雖然A公司根據約定對代駕司機秦某進行一定程度的運營管理,但該管理不屬于支配性勞動管理;秦某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注冊使用平臺,何時使用平臺,是否接單、搶單,其對A公司并無較強的從屬性。具體而言:
其一
從相關協議內容來看,A公司為代駕司機提供代駕信息有償服務,代駕司機通過A公司平臺接單,與代駕服務使用方達成交易;代駕司機依約向代駕服務使用方收取代駕服務費,向A公司支付信息服務費;A公司不實際提供代駕服務,也不代理平臺任何一方用戶,僅充當代駕司機與代駕服務使用方之間的中間人;代駕司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使用平臺接受信息服務。
其二
從協議實際履行情況來看,秦某有權自行決定工作時間、地點,而非根據A公司的工作安排接受訂單,且A公司未對秦某在上下班時間、考勤等方面進行員工管理,故雙方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關系。秦某的收入系從平臺賬號中提現,提現款項來源于代駕服務使用方,由代駕服務使用方直接支付到秦某在平臺的賬戶,再由秦某向平臺申請提現,提現時間由秦某自主決定,并非由A公司支付勞動報酬。
其三
盡管A公司讓秦某購買工服、接受軟件使用培訓、進行路考、接受抽查儀容等,以及根據秦某接單率對其進行贈送或者扣減金幣,但屬于維護平臺正常運營、提供優質服務等進行的必要運營管理;A公司根據秦某的成單量、有責取消率等數據,以及接單狀況異常情況實行封禁賬號等措施,亦系基于合理風控采取的必要運營措施。A公司對代駕司機秦某提出的有關工作要求,是基于維護平臺正常運營、提供優質服務等而采取的必要運營管理措施,不屬于支配性勞動管理,故依法不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此基礎上法院駁回了秦某的訴訟請求。
通過上述案例所體現的裁審觀點,裁判者認定網絡平臺與新業態從業人員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時,將綜合考慮新業態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勞動紀律及獎懲辦法、工作的持續性、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這也提醒網絡平臺公司,要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與符合勞動關系的新業態從業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切實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任何試圖通過簽署“合作協議”等類似協議惡意規避勞動關系的做法,終將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
注釋:
[1]原文鏈接: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50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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