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低速四輪電動車,俗稱“老頭樂”,已成為不少城市街頭巷尾的常見交通工具。這類車輛因操作簡單、價格低廉、遮風擋雨等特點,受到部分中老年群體的青睞。
然而,隨著其上路使用帶來的交通風險、管理難題和法律爭議愈加突出,司法判例和政策導向已經清晰表明:老頭樂并不屬于非機動車的灰色空間,且不具備依法上牌和上路行駛的資格,而被認定為機動車,應當嚴肅治理,逐步退出公共道路系統。
一、司法實踐認定:老頭樂屬于機動車范疇
近年的多起裁判案例已經明確了這樣一個基本判斷:“老頭樂”雖然常以“非機動車”名義銷售或使用,但在事故處理和司法認定中,已被多數法院視為機動車處理,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等有關機動車規定。
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陜05民終2494號裁判案例:2023年3月25日,原告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告任某駕駛的無牌白色“小維”牌電動車相撞。經渭南市公安局華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事故認定報告,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任某負次要責任。事故中的“小維”電動車經技術鑒定確認屬于機動車范疇,法院據此采信事故認定意見。
爭議焦點集中在賠償上:宋某認為,雖然任某駕駛的“老頭樂”未上牌、未投保,但仍應適用交強險責任限額,由其先行賠付。二審法院判定,該類車輛雖在事故中被認定為機動車,但由于其未被納入機動車管理體系,未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具備依法上牌條件,保險公司亦無法為其正常承保。因此,任某不具備交強險賠償責任基礎,法院最終駁回了宋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下請求賠償的訴請。
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2024)粵0804民初861號裁判案例:2023年8月7日被告譚某駕駛的無號牌藍色微型四輪電動車(即老頭樂)與原告戴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經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坡頭大隊依法委托廣東中鼎司法鑒定中心對無號牌藍色微型四輪電動車的車輛類型進行檢驗鑒定,認為受檢無號牌藍色微型四輪電動車為機動車,車輛類型屬于純電動小汽車。坡頭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認為被告人譚某雖然未購置交強險,但仍然應當在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賠償原告的損失。
這兩則案例清晰呈現出:首先“老頭樂”在司法實踐一旦發生事故,會認定為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劃分和賠償。其次,“老頭樂”在事故中被認定為機動車后也引發出了賠償路徑混亂的問題。一方面,交警部門和法院一致將其視為機動車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劃分責任;另一方面,由于該類車輛尚未納入機動車管理制度,不能掛牌、無法投保、缺乏監管,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是否適用交強險賠付存在不同理解?!巴覆煌小钡默F象反映出當下的制度漏洞,同時也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與對裁判結果預期的不確定。
二、不清退將持續放大個人與社會損失
雖然許多使用者主觀上并未意識到使用“老頭樂”的法律風險,但客觀上,該類車輛的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后果,已遠超其所承載的“方便出行”的范疇。當前此類車輛普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車輛未列入國家工信部公告目錄,屬“非標產品”,無法登記上牌;二是駕駛者多無機動車駕駛證,屬無證駕駛;三是車輛結構簡單,安全防護能力有限,甚至車身鐵皮、銳角、玻璃等車輛附件在發生破撞后,還技易加重駕乘人員損害后果;四是保險公司普遍拒絕為其辦理交強險,導致無保狀態下全責自擔。
因此一旦發生事故,駕駛人不僅面臨民事賠償的沉重負擔,還極易構成行政違法或需要負擔刑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的相關規定,無牌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安全技術不達標車輛上路、肇事后逃逸等行為均可導致拘留、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于許多中老年駕駛者而言,這類風險經常被嚴重低估。
不可忽視的是,當前已有多起“老頭樂”因駛入快車道、甚至駛入高速公路而引發重大事故,許多新聞對此進行報道,也有法院的公開裁判案例。因為此類車輛并不具備在機動車道、高速公路環境中行駛的條件,既無制動輔助系統,也沒有碰撞防護能力。一旦與機動車發生碰撞,不僅自身傷亡風險極高,往往還會引發連環事故,牽涉無辜交通參與者。
因此,清退“老頭樂”并不是簡單的設備更新,而是為了實現法律風險兜底和社會的安全防控。其目標也不是否定代步需求,而是正視非法車輛上路所形成的各類危險及交通隱患。
三、清退并非對抗,而是合理制度治理
在不少城市推進清退“老頭樂”的過程中,確實存在部分公眾的困惑與抵觸,尤其是以中老年人為主的駕駛人群體。一些市民質疑:“我們開得慢,從不違法,為啥也不能繼續開?”也有聲音提出:“能不能培訓一下就讓上路?”這些質疑反映出社會對“老頭樂”法律屬性、技術缺陷及風險機制的認知尚不充分,值得認真回應。
首先,所謂“老頭樂”之所以必須退出道路系統,根本原因在于其產品本身不具備合法基礎。這類非標低速電動四輪車既未列入工信部產品公告目錄,也不符合機動車技術標準,在源頭上即無法取得機動車合法身份。它無法上牌、無法投保,也無法納入駕駛培訓與考試系統。因此,不存在“培訓合格后可合法通行”的可能。正如無法為一輛無合法生產資質的車輛核發機動車牌照一樣,國家制度也不會為“老頭樂”單獨設立管理通道。它不是管理缺位的產物,而是本就不應上路的非法產品。
其次,有些駕駛人認為自己行駛速度慢、注意安全、不妨礙別人,因此清退屬“過度管理”。但這種觀點忽視了“老頭樂”最大的風險不是“個體水平”,而是“系統性安全缺陷”。大量案例表明,該類車輛駕駛人普遍未接受任何道路交通法規培訓,無法識別信號燈、標志標線,遇緊急情況也缺乏避險能力。更嚴重的是,這類車輛外形接近微型汽車,往往出現在機動車道,與高速車輛混行,不僅危險系數極高,一旦出事還容易造成誤判甚至群體性事故。
最后,公眾對于清退措施“是否針對老年人”的誤解,也需予以正面回應。治理的對象是“非法車輛”,而非“特定人群”。正因中老年駕駛人安全防護意識相對薄弱、反應能力相對滯后、駕乘行為又常涉及家屬與兒童,治理“老頭樂”恰恰是出于對該人群自身安全的保護。不是打擊,而是避免他們承擔本不應由其面對的事故后果和法律責任。
四、清退“老頭樂”是制度回正,也是法治社會的保障
“老頭樂”問題,是政策滯后與交通現實變化節奏不一致所遺留的矛盾。但隨著交通法治體系的日趨完善,不合規、不受監管的產品終將被逐步剝離。清退并不是權利的剝奪,而是社會保護機制的啟動。不是要限制誰上路,而是要明確誰可以、誰不能繼續在公共道路空間制造危險。
從法律實務到交通管理,從交強險制度到事故風險評估,“老頭樂”都已無法在法治道路體系中占據合法位置。治理不是對抗,而是建設。規范不是刁難,而是為了安全。
每一項清退決定背后,都是對事故風險的防范、對道路秩序的修復、對公共資源的責任配置。在規則已經明確、時間已足夠寬限的情況下,繼續縱容“老頭樂”在公共道路上出現,才是真正的不負責任。
我們必須認識到,交通安全不是靠經驗維護的,也不是靠“存在即合理”支撐的,而是靠制度兜底的。清退“老頭樂”,是保護每一個家庭、每一位市民免于因“便利”而承擔災難性代價的必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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