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金山
網易號消息 記者項俊平 武漢報道 “夜間經濟,不是夜迷離,不是不夜城,而是為社會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服務的夜間經濟。不同的城市,不一樣的煙火。”夜間經濟剛剛興起的時候,劉金山曾用“經濟散文”的筆調,為這個新生事物叫好!
作為主要從事宏觀經濟、區域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研究的知名學者,暨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金山對于各地新政,以及新興的經濟現象,總有一番自己獨到、理性的研究和見解。
《湖南省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后,記者通過電子郵件,對薛暮橋價格研究獎獲得者劉金山教授進行了“面對面”的專訪,傾聽他對《條例》的真知灼見。
Q 記者:《條例》在您看來,它有哪些突破和亮點?
A 劉金山:這是一部高質量、高水平、充分貫徹新發展理念的開發區條例。
第一,充分體現了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條例》強調了頂層設計,第三條明確提出“五好”園區建設目標;第五條明確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其他相關部門分工負責,避免了政出多門的情況;第十二條提出制定開發區產業指導目錄,加強對開發區產業布局的統籌指導。第十九條提出,優化開發區政務服務,根據開發區類型調整優化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置模式,探索組建開發區專班包片到企和上門代辦等模式,建立健全開發區項目幫辦代辦工作機制。 更重要的是,第九條明確提出,開發區應當堅持經濟功能定位,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體現了經社分離原則。堅持經濟功能定位,必須依靠有效市場。第十條提出“公司化運作、政府化服務”開發區管理模式,將設計、建設、招商、運營、服務等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場承擔。
第二,充分體現了新發展理念。按照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的要求,第十二條提出,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集群,鞏固延伸優勢產業集群,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集群,科學布局未來產業集群。尤其第十三條的亮點較多,不僅強調創新驅動發展和綠色發展,更強調開發區之間開展跨區域合作,促進協同發展,探索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異地孵化、飛地園區等模式;更加重視國際化,加強高水平對外開放,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與其他國家(地區)、跨國公司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和服務各類國際合作產業園建設。這在我國中部地區,是很好的嘗試和探索。
第三,充分體現了增量擇優與存量提升相結合。關于開發區招商引資,不是靠土地稅收等優惠,而是按照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進行擇優選擇。第十四條提出,按照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規范開發區招商引資行為;開發區引入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符合開發區的產業發展方向、功能定位等要求。對于擇優企業,第十五條提出,建立用地保障機制,優先保障主導產業、重大項目合理用地;并提出靈活的、市場化的用地方式,推動開發區土地產業用地用途轉換、用地兼容、混合用地,工業用地供應應當堅持租賃、出讓并重,推廣標準地加承諾制以及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地方式。 同時,更加注重盤活存量并提升其功能,第十五條提出制定低效用地認定標準、盤活利用政策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對低效用地可以通過合作經營、自主開發、轉讓、收購儲備、流轉、協議置換等方式促進再開發。第二十條提出建立健全支持開發區存量企業擴能提質增效機制,第二十一條提出建立健全國有閑置資產盤活機制,通過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兼并重組等多種方式盤活開發區內存量國有閑置資產。
第四,體現了融智與融資相結合。此前,開發區更多地重視融資功能,以融資帶動融智。未來,開發區進入以融智帶動融資的階段,做到融智與融資并重。第十六條提出將開發區打造成為培養經濟型管理人才的主陣地,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和服務保障機制。第十七條提出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試基地、創新聯合體等創新平臺和孵化載體,搭建研究人才數據庫、科研設施共享平臺等公共研發資源共享平臺等。
第五,體現了動態擇優與有序退出相結合。條例打破了開發區分級分類的終身制,有進有出,優則進入,劣則退出。第二十四條提出建立健全分級分類的開發區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擴區、調區、升級、整合、退出的基本依據和薪酬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大對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的開發區在規劃面積、項目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動其升級為更高層級的開發區;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資困難、環境保護不達標、發展長期滯后的開發區,達不到整改要求的,按有關規定核減面積或者予以降級、撤并。
Q 記者:《條例》的實施對湖南高新區未來的發展將產生哪些積極影響?
A 劉金山:對湖南高新區的最大積極影響是高新區將更“新”。
第一,基礎設施更“新”。《條例》更加重視經濟發展的先行資本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這是新產業發展的邏輯起點。第十八條提出,加快建設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提供基礎服務、云平臺服務、數字化與智慧型服務等信息支撐服務;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發展多式聯運,降低物流成本。
第二,產業更“新”。《條例》通篇強調新產業,主線是發展先進制造業,傳統產業、優勢產業、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都向新。同時,還強調發展新的生產性服務業。比如,第十八條提出支持開發區建立多元化能源供應和儲備體系;鼓勵政策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三,人才更“新”。《條例》突出了全球化融智理念與智慧共享理念,強調知識密集型產業發展,需要新人才和新的智力資本。《條例》明確提出將開發區打造成為培養經濟型管理人才的主陣地,作為知識密集型功能區的高新區將率先而為。
第四,機制更“新”。第十六條提出支持高校科研人員通過兼職取酬等方式參與開發區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工作。第十七條提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服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的轉化運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無論是更靈活的、更市場化的用地機制,還是更加市場化的科技研發激勵與知識產權盤活機制,高新區都將率先而為。
Q 記者:近年來,各地不斷修改、完善開發區條例,您是怎樣看待這一現象的?
A 劉金山: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很多新現象、新特征、新趨勢,現有條例部分內容不適應或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需要不斷修改、完善開發區條例。比如,土地問題。許多開發區出讓土地使用權后,出現了“僵尸地塊”“僵尸企業”或者“圈地企業”,部分開發區甚至呈現出“銹帶危機”。如何盤活土地,如何導入新產業,必須從法理層面,按照法治原則,出臺或修改、完善開發區條例。比如,產業定位問題。此前,開發區更重視引進企業數量,沒有重視產業定位與產業規劃,導致產業空間布局雜亂甚至產生安全問題。現在,需要推動開發區產業特色化、差異化、集聚化發展,需要頂層設計。
Q 記者:帶有“湘”味的《條例》,對于其他地區有哪些借鑒意義?
A 劉金山:值得借鑒的地方很多。一是關于盤活土地資源的方式和機制。這是全國開發區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呈現“銹帶危機”的開發區。《條例》關于產業用地性質轉變、混合開發、彈性出讓等,如果實踐能夠成功,將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二是完善開發區分級分類的開發區評價體系。本條例強調激勵與約束并重,強化了退出機制。退出是很難的,如果能夠落實,將是先行者與示范者。三是建立開放視野與協同聯動機制。《條例》強調開發區之間合作與協同發展以及國際化產業園建設。這在理念上較為先行,如果實踐成功,對于中西部地區具有較好的示范和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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