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
2025年6月3日3時44分許,犯罪嫌疑人宋某雪飲酒后駕駛豫NDL6***號小型轎車,沿永城市苗橋鎮李黑樓村村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被執勤民警查獲,后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宋某雪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54.6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第二名
2025年6月6日21時22分許,犯罪嫌疑人李某遠飲酒后駕駛蘇 CS1***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永城市漢潤大道與民生路交叉口西5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245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將其帶至永城市永煤醫院抽取血樣,后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檢測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8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
第三名
2025年6月20日23時25分許,犯罪嫌疑人馬某輝飲酒后駕駛豫 NDF2***號小型新能源轎車,沿永城市芒山鎮漢風街由南向北行駛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隨將其帶至永城市東城區人民醫院采取血樣。后經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馬某輝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
來源:永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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