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行政調解工作更好地服務消費者,北京市發布全國首部消費糾紛行政調解服務地方標準《消費糾紛行政調解服務規范 市場監管領域》,直擊消費者跨區域維權中程序有差異、成本增高等痛點,并提出60日內完成調解的時限要求。新標準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新標準對受理時限提出明確要求。其中,調解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調解范圍為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處理的消費糾紛,包括與商品相關的產品性能、規格等級、有效期限等糾紛;與商品相關的廣告宣傳、明碼標價、稱重計量等糾紛以及其他依職責處理的消費糾紛。自投訴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調解過程中鑒定、檢測時間不計算在內。
作為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兩大創新,新標準一方面強調部門協同,明確“涉及不同行業領域、涉群體性等復雜消費糾紛的,調解時宜與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等進行會商”,進一步強化部門協同配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強調司法銜接服務,標準創新性增加了現場調解環節中的司法確認內容,賦予調解協議與法院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這種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雙效權威疊加機制,能夠促使商家和解,極大提升消費糾紛解決率。(記者 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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