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自行簽訂了和解協議,事后發現傷情嚴重,是否能夠撤銷協議?近日,沭陽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周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右側超車時刮撞同方向在前行駛的劉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致劉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周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周某與劉某簽訂了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約定“周某賠償劉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共計25萬元。達成以上協議劉某不得追究周某其它任何責任?!眳f議簽訂后,周某僅支付劉某8萬元。劉某以協議簽訂時對傷殘、交通事故賠償缺乏認識,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協議。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傷勢程度的判斷需要專業人員進行鑒定而非普通認知可確定,劉某在簽訂協議時,不具備與司法鑒定相應的專業知識、判斷能力,無法對自身損傷傷殘等級予以準確判斷。
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劉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鑒定,劉某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而上述協議確定的賠償款總額遠低于法定賠償項目標準。
結合周某在簽訂協議后僅支付8萬元、未實際按照協議全部履行事實考慮,法院認定劉某關于該協議構成重大誤解的理由成立,對其撤銷該協議的主張予以支持,并判令周某賠償劉某損失共計38萬余元。
法官釋法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基于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從本質上來說,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各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于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認定其合法有效。但如果其中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的,當事人則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法官提醒
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怎么做?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簽訂和解協議時,一定要明確賠償項目及具體計算依據。尤其要充分考慮后續可能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自身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等不確定因素。除傷情顯著輕微的情況外,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并依據鑒定意見及其他相關證據,全面、合理地主張各項損失賠償,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網絡綜合
▌編輯:忙碌的小編 | 審核:阿文 | 審簽:濤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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