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村民依法申請村務公開,卻遭遇“已讀不回”;當尋求上級監督,竟被直接拒之門外——這樣的“閉門羹”,吃下去是什么滋味?山西呂梁的楊女士,就親歷了這場關乎知情權與尊嚴的冰冷對峙。
1、搬遷疑云:知情權碰壁,信息迷霧重重
楊女士扎根于呂梁某村,戶籍身份皆系于此。近年來,“煤礦開采、整村搬遷”的消息如巨石投入平靜生活,激起千層浪。補償方案模糊不清,關鍵文件不見蹤影。憂慮之下,楊女士在專業律師的指引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向本村村民委員會鄭重提交了書面申請,要求公開整體搬遷的相關文件與補償信息。
法律規定的時間悄然流逝,楊女士的申請卻如石沉大海。村委會沉默以對,置若罔聞。面對村委的冰冷態度,法律指明了另一條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有權向鄉級或縣級人民政府反映村務公開問題。楊女士所在的村莊,正隸屬于某區政府街道辦管轄。區政府,依法承擔著調查核實村委公開問題、責令其依法公布的法定職責!在律師的精準判斷下,一份《責令村務公開申請書》承載著楊女士的希望,被寄往該區政府。
諷刺的是,這份依法尋求監督的申請書,竟被區政府大門直接拒收!拒收,這一動作本身,已是態度最直白的宣告——冷漠、推諉、拒絕履行法定職責。面對兩級組織的“雙閉門”,律師果斷亮劍:立即提起行政復議,劍指區政府的不作為!
2、法律亮劍:法定職責不容推卸,拒收即是失職鐵證
拆遷律師的復議申請,直指核心:**區人民政府,您為何對法定職責視而不見?
村委之責,法有明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莊嚴確立了村務公開制度。涉及村民利益、普遍關心的事項,如本案中關乎生存根基的整體搬遷信息,村委必須及時、真實公開,并接受村民查詢。
政府之責,無可推脫:該法第三十一條更是明文規定,當村委“不及時公布”或“公布不真實”時,村民有權向鄉、鎮或縣級政府反映。有關政府必須負責調查核實,必須責令依法公布!這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定監督職責。
拒收=失職:楊女士依法向具有明確管轄權的區政府郵寄申請,鐵證如山。區政府拒收的行為,粗暴截斷了法定的監督救濟渠道,構成了對其法定職責的赤裸裸的拒絕履行。 復議程序中,區政府消極應對,未按期答復舉證,依法視為其無證據、無理由,必須承擔不利后果!
復議機關明察秋毫,完全采納了律師鞭辟入里的分析:區政府拒收監督申請的行為違法,其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的行為違法!一紙復議決定責令區政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對楊女士反映的村務公開問題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至此,法律的尊嚴得以彰顯,楊女士被漠視的知情權與監督權,終于撬開了緊閉的大門。
3、拆遷律師:陽光村務,是守護權益的基石
此役雖初勝,卻映照出村務公開在基層治理中的千鈞之重。尤其在牽動人心的土地征收、搬遷補償過程中,村務公開絕非可有可無的形式。它要求村委會將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安置方案、費用收支明細等核心信息,置于全體村民的監督視野之下。
這束法治之光:
刺破信息黑箱:讓村民清晰知曉“發生了什么”、“為何發生”、“我應得什么”,是有效參與和監督的前提。
筑牢權益屏障:讓每一分補償安置費用的來龍去脈暴露在陽光下,是杜絕侵占、挪用,確保村民“錢袋子”安全的核心防線。
夯實信任根基:公開促公正,透明生廉明。唯有知情,方能明辨;唯有監督,方能無畏。村務公開是村民在時代變遷洪流中穩住根基、守住權益最有力的“定心丸”。
楊女士的破壁之戰警示我們:當村務公開的大門被無故關閉,當監督的呼聲被粗暴拒收,法律,是村民手中最鋒利的開山斧。村委會的沉默與區政府的拒收,擋不住法律對公民知情權的堅定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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