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國都市報
投資充電樁
可獲得固定高額返利?
小心,這可能是集資詐騙!
近日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
涉28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典型案例
該伙人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
以投資充電樁
可獲得固定高額返利為誘餌
精心設計騙局
2000余名投資人上當
損失3億余元
在海口注冊公司
以高額返利吸引投資者
2021年5月,張某錦、高某罡、王某雷通過中介在海口注冊海南某能源科技公司,注冊資金1億元,公司法人為韓某毅。公司注冊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集中式快速充電站、充電樁銷售、新能源汽車換電設施銷售等。
高某罡帶孫某鋼、張某錦委派的余某赦、馬某遠等人到海口開展籌備工作。高某罡花15萬元找鐘某林制手機APP、網站及國家新能源政策前景、政府補貼、研發新能源充電樁及電動汽車的相關宣傳資料。高某罡還網購一臺充電樁并噴涂公司標識,放置于辦公地一樓供參觀。張某錦找來有傳銷經歷的張某任總裁,全面負責充電樁銷售推廣及日常運營管理。
之后,張某錦、高某罡等人線上通過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網絡直播等方式宣傳,線下通過口口相傳及以提供免費食住行等條件,組織投資人實地考察、舉辦投資大會等,通過公開夸大公司發展前景、政府補貼,虛構公司充電樁生產、運營規模及盈利情況等,以投資充電樁獲得固定高額返利吸引投資者。其中,該公司對外售賣5800元、10000元、58000元三種充電樁,投資者購買充電樁后由公司代運營,從第二周起每周即獲得約2%的固定返利,其中主要銷售的58000元的樁每周返利1115元,可實現1年收益近100%。投資者購買充電樁均簽訂銷售和代運營兩份合同,并下載購樁版APP注冊賬戶及獲得專屬ID號,該APP后期連接第三方支付平臺,該APP上可顯示返利金額、綁定銀行卡提現及投值等。
該公司又制定加速提成策略,吸引投資者加大投資,即投資者購買或其他人購買記入同一投資者名下的充電樁可按“一拖三”、“一拖六”等方式加速獲得提成返利。后為進一步擴大規模,又以傳銷模式進行推廣銷售,招募的銷售人員作為銷售團隊長發展下線,以及在各地成立運營中心或服務站等,逐步形成梯隊銷售層級,對應不同銷售提成。該銷售提成數額高達購樁金額的15%—20%,由團隊長及各層級投資者共同分配。
曾某國、劉某濱、吳某培、葛某文、蔣某、柳某光、何某等人陸續經介紹投資購買該公司充電樁,成為充電樁銷售團隊長,為獲取非法提成及分紅,層層發展了李某鋒、陳某云、吳某鵬、徐某等下線。先后組建長沙、大連、溫州、麗水、臨沂、建宜等運營中心,通過直播、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推銷充電樁吸收資金,獲得吸收資金3%—10%帕點及運營服務費。
非法吸收資金規模過大
被相關部門調查監管
2022年3月,因非法吸收資金規模過大,該公司高額返利模式不能持續被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調查監管。為逃避監管,張某錦、高某罡收購杭州一家網約車公司,將投資充電樁置換成投資網約車,后相繼離開海南,留下顧某浩等人接待投資者,同時花費20萬元聘請投資者武某平(另案處理)幫助接待投資者登記退樁。
2022年6月后,公司主要人員基本轉移至杭州,并繼續誘騙投資者再投資,在網約車項目獲得返利,一直持續到2022年12月被公安機關查處。經查,該公司實際投資購買、安裝的充電樁僅為200余臺,投入生產、安裝的充電樁數量與實際銷售的充電樁數量嚴重不成比例,后期與廣州某公司合作共享2000余個充電樁充電接口,充電收益大部分歸廣州某公司,實際獲得的充電收益金額極少,與發放返利的金額嚴重不符。經審計,該公司自2021年6月14日開始使用公司賬戶收取投資者購樁款共計11億余元,有2000余名投資人,損失金額3億余元。
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這些人被判刑
海口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錦、高某罡、張某、韓某毅、王某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曾某國、劉某濱、葛某文、蔣某、何某等人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吳某培、柳某光等人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張某錦、高某罡、韓某毅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雷、泮某根、何某、曾某國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
據此,法院依法:
對張某錦、高某罡、張某、韓某毅、王某雷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至四年三個月不等刑罰。
對曾某國、劉某濱、吳某培、葛某文、蔣某、柳某光、何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不等刑罰。
海口中院提醒
警惕“三高”騙局:對高收益、高返利、高提成的投資承諾保持警惕;
做到“四查”:查資質、查項目、查資金、查合同;
牢記“五不”原則:不相信保本承諾、不參與非法集資、不輕信熟人推薦、不貪圖高額回報、不傳播不實信息。
記者:林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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