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市場監管局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扎實開展2025年“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在推行服務型執法同時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等重點領域執法力度,精準打擊各類違法行為,提升民生領域違法行為打擊震懾效果,現通報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含有毒有害物質甲醛的食品(鴨腸和鴨脆腸)案
2025年4月17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局聯合開展肉類食品安全專項執法行動,對當事人攤位銷售的鴨腸開展抽樣快檢,經快速檢測,當事人銷售的鴨腸涉嫌添加非食用物質甲醛。隨后依法再次對當事人銷售的鴨腸和鴨脆腸開展抽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鴨腸及鴨脆腸中甲醛項目不符合《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 <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 的通知》 (整頓辦函〔2011〕1號)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自行購買甲醛溶液,若當天開袋的預包裝食品鴨腸及鴨脆腸未銷售完,當事人便會在剩余的鴨腸及鴨脆腸中加入甲醛溶液對產品保鮮,至案發涉案產品約20kg,涉案金額約800元。
當事人銷售添加甲醛的鴨腸和鴨脆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2025年5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該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二: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長寧縣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立案查處長寧縣一車行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一案中,調查發現該車行銷售的涉案電動自行車系從當事人處購進。該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4年11月27日,當事人向臺鈴科技(重慶)有限公司購進了3種型號共25臺臺鈴電動自行車,當事人自行改裝后分別銷售給長寧縣兩家車行。經現場檢測,上述25臺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均超350毫米,同時在預留安裝腳踏位置已被改裝塑料件覆蓋,不具備腳踏騎行能力。上述電動自行車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的“4.1電動自行車應符合下列要求:(a)具備腳踏騎行能力;6.1.5尺寸限值(b)鞍座長度小于等于350mm”的要求。上述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共計30480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2025年5月13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并給予罰沒款合計25359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興文縣某電梯維保單位未按電梯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維護保養案
2025年3月27日,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興文縣某電梯維保單位維保的興文縣某小區14臺電梯開展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維保人員未對電梯進行維保作業。該局于2025年3月28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興文某電梯維保單位負責人劉某某因家里有事,提前在2025年3月19日將電梯維護保養單進行簽字,實際未在2025年3月20日期間對興文某小區14臺電梯進行半月維保工作。電梯每月維護保養費約為233元,違法所得為1631元。2025年3月28日,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確認該物業14臺電梯全部維保完畢。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該局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631元;2.罰款10000元。
案例四: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興文縣劉某日用品店銷售以假充真的商品案
2025年4月7日,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整治殯葬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擺放銷售的骨灰盒均標注為“檀木”,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購進銷售記錄臺賬和證明上述產品材質為“檀木” 的任何證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銷售的5個標簽標注品名為“檀木”的骨灰盒系之前某殯儀公司整體轉讓給劉某,以上骨灰盒均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出廠合格證及生產日期或批號。其中1個骨灰盒通過直接觀察底部為“紙板”材質而非木材,當事人也明確表示無異議,其他4個骨灰盒經某紅木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后,均未檢測出含有“檀木”成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測結果提出復檢申請和異議。該批骨灰盒貨值金額共計121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項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該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停止銷售以假充真的骨灰盒,并作出沒收涉案骨灰盒5個,罰款121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服裝批發城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的兒童紡織產品案
2025年5月12日,江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線索到該服裝批發城開展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到被投訴的同款童裝庫存3件,涉嫌不符合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產品吊牌及包裝無生產廠廠名、廠址。
經查,涉案兒童服裝于2025年4月3日購進,購進數量為6件。進貨價格17元/件。當事人已銷售了3件,售價39元/件。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童裝的生產企業信息和產品檢驗報告。上述涉案童裝貨值234元,違法所得66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的兒童紡織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合格童裝3件、罰沒款496.56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宜賓市場監管局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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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范賓丨責編: 楊俊偉丨編審: 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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