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船舶違法,最高獎2000元!——上海海事局全新舉報獎勵通告解析
引言:守護水上安全,你我同在
水上交通安全關乎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與水域環境的清潔。為了更有效地打擊水上交通違法行為,上海海事局近期公布了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通告(將于2025年8月1日生效),旨在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共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環境。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這一新機制,看看它究竟有哪些亮點和變化!
新舊對比:通告帶來的變化
相較于之前的《上海海事局海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滬海法規〔2021〕145號),本次推出的舉報獎勵通告在多個方面進行了優化和升級:
獎勵范圍更廣泛?:通告新增了11項清單事項,不僅涵蓋了船舶違法排污、超載運輸等傳統違法行為,還新增了對船舶未按規定開啟AIS設備、瞞報謊報危險貨物等行為的舉報獎勵,實現了對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全面覆蓋。
舉報渠道更多樣?:除了傳統的電話舉報和來信來訪外,新機制還增加了通過上海海事局門戶網站舉報投訴模塊進行線上舉報的方式,讓舉報變得更加便捷高效。
保密措施更嚴密?:上海海事局承諾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嚴格為舉報人保密,確保舉報人的安全無憂。
舉報獎勵通告詳解
舉報權利: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上海海事局及下屬各分支海事局舉報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舉報內容?(加粗為新增項):
(一)國際航行船舶未經許可進出口岸;
(二)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規定報告或擅自逃逸;
(三)未按規定申請引航;
(四)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未經許可進出港口,未按規定積載隔離,運輸禁運危險化學品,或有瞞報、謊報行為;
(五)船舶未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殘余物、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其混合物);
(六)船舶未經許可進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
(七)船舶未按規定持有有效的證書;
(八)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涉嫌未按規定申請和實施檢驗;
(九)客船超員、混裝危險品車輛,船舶超載運輸、不具備開航條件違規開航,非客船載客航行;
(十)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域施工作業的;
(十一)內河船非法從事海上運輸;
(十二)“三無”船舶從事水上運輸;
(十三)船舶未標明船名或者船名與實際不符;
(十四)故意關閉船舶自動識別(AIS)等相關裝置,非法編制、占用、冒用未經許可的船舶AIS標識碼;
(十五)未按照有關規定顯示號燈;
(十六)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
(十七)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十八)船員考試過程中存在作弊行為;
(十九)假借海事管理機構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十)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生產或水域環境污染隱患的海事違法行為。
舉報方式?:可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對外公布的舉報聯系電話、上海海事局門戶網站舉報投訴模塊、來信來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上海海事局門戶網站:
https://www.sh.msa.gov.cn/lxwme/74480.jhtml
獎勵標準?:舉報內容經調查屬實并處罰完畢的,將根據舉報的作用大小,對最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金。獎勵金額原則上按照被舉報海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合計的2%計算,無罰沒款或者每起案件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算,最高不超過2000元。
??保護舉報人權益
上海海事局深知舉報人的安全和隱私至關重要,因此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相關信息,確保舉報人的安全無憂。
結語:攜手共創水上交通安全新篇章
水上交通安全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共同努力。讓我們攜手并進,積極參與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共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清潔的水上交通環境。您的每一次舉報,都是對水上交通安全的一份貢獻!
上海海事局關于實行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通告
為加強水上交通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護水域環境,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海海事局決定在轄區范圍內實行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為“舉報人”)有權向上海海事局及下屬各分支海事局舉報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二、本通告所稱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包括:
(一)國際航行船舶未經許可進出口岸;
(二)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規定報告或擅自逃逸;
(三)未按規定申請引航;
(四)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未經許可進出港口,未按規定積載隔離,運輸禁運危險化學品,或有瞞報、謊報行為;
(五)船舶未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殘余物、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其混合物);
(六)船舶未經許可進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
(七)船舶未按規定持有有效的證書;
(八)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涉嫌未按規定申請和實施檢驗;
(九)客船超員、混裝危險品車輛,船舶超載運輸、不具備開航條件違規開航,非客船載客航行;
(十)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海域施工作業的;
(十一)內河船非法從事海上運輸;
(十二)“三無”船舶從事水上運輸;
(十三)船舶未標明船名或者船名與實際不符;
(十四)故意關閉船舶自動識別(AIS)等相關裝置,非法編制、占用、冒用未經許可的船舶AIS標識碼;
(十五)未按照有關規定顯示號燈;
(十六)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
(十七)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十八)船員考試過程中存在作弊行為;
(十九)假借海事管理機構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十)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生產或水域環境污染隱患的海事違法行為。
三、舉報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向海事管理機構舉報海事違法行為:
(一)海事管理機構對外公布的舉報聯系電話;
(二)上海海事局門戶網站舉報投訴模塊;
(三)來信來訪;
(四)其他相關途徑。
四、舉報人就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對象基本情況,包括船舶名稱、船員姓名或者公司名稱及其他可供核實的信息;
(二)涉嫌海事違法行為基本情況,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狀態等線索,如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
五、舉報人應當實名舉報,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的,不適用本通告的舉報獎勵。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承諾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六、舉報人對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經調查屬實并處罰完畢,舉報內容屬于本通告第二條所列事項,且事前未被海事管理機構掌握,對違法行為查處起到關鍵性作用的,海事管理機構將根據舉報的作用大小,對最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獎勵金。
獎勵金額原則上按照被舉報海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合計的2%計算,無罰沒款或者每起案件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算,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七、海事管理機構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相關信息。
八、本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海事局海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滬海法規〔2021〕14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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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主編:陳洋1599851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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