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在發布日這段時間看到這個案例的時候,當事人應該在里面還沒有出來。
他叫文某柱,1990年5月8日出生于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
2025年3月24號凌晨4點,文某柱在佛山市南海區某酒吧門口因醉酒鬧事與酒吧工作人員發生口角和肢體沖突,大瀝派出所民警李某與輔警周某等警輔人員接報到場處警維持秩序。期間,文某柱用手掐輔警周某的脖子,拉扯其反光衣致反光衣被扯爛,用拳頭擊打周某的頭部致其頭部受傷(經鑒定,未構成輕微傷),后文巨柱被執勤人員控制。
同年4月15日,文某柱賠償輔警周某12000元并得到輔警周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指控:文某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7條第1款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文某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照《刑法》第67條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建議判拘役五個月,適用緩刑。
但最終法院認定不適用緩刑,在2025年6月12號,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67條第三款、第72條第1款、第73條第1、3款規定,判文某柱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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