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后刪除境外通信軟件記錄,到案后矢口否認改裝涉案手機,還自稱只是“手機發燒友”。面對被告人“零口供”,江蘇省句容市檢察院通過引導偵查取證,形成嚴密證據鏈條,成功指控犯罪。
2024年8月,句容市公安局在一次專項行動中查獲一部通過網絡銷售的具備竊聽、竊照功能的改裝手機。經技術檢測,涉案手機上提取的生物樣本與李某的DNA信息相符。公安機關隨即對該手機物流寄遞信息進行溯源追蹤,并將李某抓獲歸案。民警在李某的工作室查獲了二手手機、電熔筆、噴火槍等作案工具及他人身份證件。
辦案民警發現,李某具有極強的反偵查意識。經查,李某利用境外平臺發布出售具有竊聽等功能的手機廣告引流。找到買家后,李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茶葉盒偽裝,以貨到付款方式寄送具有竊聽功能的手機。案發后,李某迅速刪除相關境外通信軟件記錄。
經鑒定,涉案手機可實現隱蔽拍攝,其技術特征完全符合國家關于“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及使用該裝置的器材”以及“微型語音信號拾取或錄制器材”的認定標準,系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如何證明非法改裝手機與李某有關聯?怎樣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依法介入偵查后,承辦檢察官經閱卷發現,缺少寄件人曾某這一關鍵信息,遂引導偵查機關重點查明:曾某身份、住址、與李某的關系以及曾某的身份證為何被李某持有等情況。
警方通過查證資金流向,查明李某銷售的非法改裝手機共收入2.2萬元。2024年12月,句容市檢察院以李某涉嫌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面對李某的無罪辯解,早有準備的檢察官圍繞爭議焦點精準發問:“既然你說和曾某是男女朋友關系,請說出她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用曾某身份寄出的手機都是你改裝的嗎?”李某編造的謊言在檢察官的追問下漏洞百出。檢察官隨即出示證據:曾某證言證實其與李某素不相識,身份證曾丟失;快遞轉賬記錄與涉案快遞信息完全對應,并得到快遞員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的相互印證。
今年3月,法院一審以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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