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與3名工友下班后小聚,兩袋花生米配著小酒,誰能想到最后竟喝出了20多萬的醫療費和一場官司?(來源:裁判文書網、西平縣法院)
2025年1月20日晚上,河南某工地的食堂里,劉某和三個工友正就著兩袋花生米喝酒。這本該是個溫馨的老鄉聚會——四人同班組同鄉,第二天就要返鄉過年。
18時50分,四人開始聚餐,喝了一瓶白酒(分四杯)和幾瓶啤酒;19時40分,幾人聚餐結束,四人行動正常返回宿舍。
22時,劉某外出返回后突然腹痛,工友及時撥打120送醫,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療30天,花費醫療費23萬余元。劉某認為其病情系飲酒所致,要求三名工友各賠償5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劉某堅稱是工友勸酒導致自己發病,要求三人各賠5萬;而工友們卻喊冤:明明是他自己喝的酒,我們還墊錢救人,怎么反倒成被告了?
從法律層面看,劉某的主張是否合理呢?
1. 飲酒行為的自愿性與自擔風險原則
聚餐過程中不存在強迫飲酒或勸酒行為。 "酒是你們一起喝的,但沒人逼著你喝!"四人平分一瓶白酒,劉某飲用量約二兩,屬于合理范圍。根據《民法典》自愿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飲酒行為負責。飲酒結束后四人行動正常,證明當時未達醉酒狀態。
2. 注意義務的合理限度
劉某腹痛后,三名工友找工地帶班人員反映,照看劉某,撥打120,并和醫院救護人員一起將劉某送醫搶救,并墊付醫療費3377.5元,在醫院守護一天一夜,直至劉某的家人到醫院后,才離開醫院。
三名工友飲酒過程中未勸酒,飲酒量控制在合理范圍,結束后共同安全返回宿舍,發病后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3. 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共同飲酒引發糾紛,需證明行為人存在過錯,損害結果與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劉某需證明:飲酒與心梗存在醫學因果關系,工友存在過錯行為。
實際情況是,工友并未勸酒,全程自愿,飲酒并未超量,劉某本身有冠心病病史,醫學上更是無法證明二兩白酒直接導致心梗。
事情報道后,網友們議論紛紛:
"墊錢守夜還要賠錢?以后誰還敢做好人?這是現實版農夫與蛇吧?"
"自己有病還喝酒,這不是碰瓷嗎?是不是看工友墊錢就覺得好欺負?"
這個事情也提醒廣大工友,在聚餐時要明確"量力而行"原則,記錄每人飲酒量;散場時要確保每人安全到達,醉酒者必須有人陪同;出事時,第一時間撥打120,保留就醫記錄和費用票據。
本案中,根據《民法典》第1186條,如果工友們當時沒送醫,可能真要承擔10%-2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個案子最讓人心寒的不是20萬的醫療費,而是工友們的善心被反咬一口。法院的判決給社會樹立了明確導向:法律絕不會讓好人寒心!下次舉杯前不妨想想:你喝的是情誼,還是官司?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此事你們是如何看的呢?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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