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學界熱火朝天地持續探索自主知識體系建設的背景下,著名法學家王利明教授近日接受了中法評"學術探店"欄目的專訪,就德國法教義學的借鑒與本土化問題發表了深刻見解。王教授的觀點既體現了對域外法學理論的開放態度,又彰顯了立足中國實際的理論自覺。
王利明教授首先肯定了德國法教義學的借鑒價值。他指出,德國法教義學在概念精細化、體系性構建以及規則解釋適用等方面具有顯著優勢。這種法學方法論的核心理念在于確保法律得到準確適用,其嚴謹的學術態度和系統化的思維方式對中國法學發展具有重要啟示。特別是在民法典時代,中國法學界更需要這種注重法律適用確定性的方法論指導。
然而,王教授對完全照搬德國法教義學的做法持審慎態度。他透露,在與來訪的德國著名法學家施蒂爾納教授進行學術對話時,曾明確提出不贊成簡單套用"法教義學"這一概念。在王教授看來,這一概念在德國有其特殊的歷史淵源,最初與宗教教義有著密切聯系。而中國法學傳統與德國存在顯著差異,直接移植這一概念可能產生"水土不服"的問題。
關于術語翻譯問題,王教授進行了深入辨析。他指出,"法教義學"這一譯名在學界存在爭議。日本法學界和我國臺灣地區著名學者王澤鑒等都采用了"法釋義學"的譯法。王教授更傾向于使用"法釋義學"這一表述,認為它更能準確反映這一法學方法的實質內容。相比之下,"法教義學"的譯法容易導致誤解,讓人聯想到教條主義和概念法學,可能強化對概念邏輯的過度依賴,而忽視價值判斷和社會效果考量。
王教授特別強調,過度強調法教義學可能導致法學研究的封閉性。一個健康的法學體系應當保持開放性,能夠吸收其他學科的營養,回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如果將法學局限為純粹的概念推演和邏輯自洽,反而會窒息法學的發展活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過程中,尤其需要避免這種傾向。
基于上述分析,王利明教授提出了構建中國特色法律解釋學的主張。他認為,當前中國法學界最迫切的任務不是簡單移植德國的法教義學體系,而是立足中國法治實踐,構建自己的法律解釋學理論。這包括建立共識性的法律解釋方法、完善漏洞填補技術,以及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學方法論。這些工作對于正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等法律具有直接的實踐意義。
王教授指出,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律解釋學并不意味著排斥域外經驗。相反,這一過程可以而且應當吸收德國法教義學中的有益成分。但這種吸收必須是批判性的、創造性的,最終目的是形成能夠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的法學理論。他強調,中國法學的發展必須服務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必須能夠回應中國社會轉型期的特殊法律需求。
在訪談的最后,王利明教授展望了中國法學方法論的發展方向。他認為,在保持法學體系開放性的同時,應當注重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在吸收國際經驗的同時,更要扎根中國法治實踐;在完善概念體系的同時,不能忽視價值判斷和社會效果。這種平衡發展的思路,對于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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