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取不出咋辦
有人想出了這歪點
雇個原告把自己告到法院
借條+轉賬記錄手續齊全
雙方調解訴訟費減半
申請強制執行準能提現
精明人發現商機無限
竟將虛假訴訟作為生意賺錢
殊不知一旦觸碰法律紅線
害了自己還連累同伴
基本案情
任某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有近10萬元閑置資金,為了財盡其用,略懂法律的任某便想出一條“妙計”——鉆法律空子,請法院“幫忙”。為了順利實施套取公積金計劃,任某先找到好友吳某,偽造好借條和銀行轉賬記錄,隨后又指使吳某告自己欠債不還。法院審理階段,吳某配合任某表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騙得法院調解書后,任某又故意背信棄義,指使吳某申請法院對其強制執行,很快法院便將任某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8萬余元執行到位,按照事先約定,吳某將相關款項又轉給了任某,任某計謀得逞。
初嘗成功的喜悅,任某便有了飄飄然的感覺,心想若將此作為可以無限復制的成功經驗,豈非一條絕妙的生財之道?于是,任某便念起了靠法院致富“生意經”。為了賺取好處費,任某又先后幫助同事李某、胡某套取住房公積金共計15.49萬元,自己也因此獲得“辛苦費”1.6萬元。正當躊躇滿志的任某準備將生意做大做強的時候,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共享審判、執行信息,通過大數據比對發現虛假訴訟線索,任某等很快便到案受審。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胡某、吳某、李某為套取住房公積金,以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既破壞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也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胡某、吳某、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胡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吳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四、被告人李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社會性、互助性、政策性住房社會保障制度,職工和單位按月進行住房公積金繳納,符合規定條件方可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執行時,法院通過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執行難題,但一些不法分子卻利用這一執行舉措,做起了通過虛假訴訟套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生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的,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任某與吳某、李某、胡某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款事實,卻捏造民間借貸糾紛,并偽造證據,套取住房公積金,任某另從中賺取手續費。上述行為,均屬于雙方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債權債務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虛假訴訟行為。
訴訟是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途徑,不能濫用,更不應成為不法之徒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虛假訴訟,一經查實,必將依法懲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供 稿:欒川縣法院索雅瓊、尤冬一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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