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晚,K1373次旅客列車在浙江金華與一輛貨運列車發生側面碰撞事故,萬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列車因此停在鐵軌上3個多小時,期間空調關閉,門窗緊閉。
在列車停止行駛不久后,就有乘客中暑暈倒。據媒體報道,車上旅客多次和列車乘務人員溝通,希望開門或者破窗 (列車固定車窗無法打開) 來透氣,均被乘務人員堅決拒絕。
在這種情況下,一位黑衣乘客小伙自行用硬物砸開一扇車窗,也緩解了車內缺氧的狀況。在晚上11點多,列車恢復運行,到金華站之后,砸窗的小伙子就被上海鐵路公安局金華車站派出所帶走了。
此事在網上迅速引起了爭議,大部分網友認為,小伙子明明是救了一車乘客,事后卻被帶走,或許還會面臨相關指控,這實在是很不合理。
那么,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小伙子到底有沒有違法呢?
首先,根據《高速鐵路動車組車輛故障應急處置辦法》中第8條第2點規定,當動車停電超過20分鐘時,應該開啟應急通風系統或配合客運人員開門通風。
從現場情況看,當時已經有乘客中暑暈倒,且旅客多次和列車乘務人員溝通,希望開門或者破窗 (列車固定車窗無法打開) 來透氣,均被乘務人員堅決拒絕。
由此可見,乘務組并未做到【開啟應急通風系統】,才會導致車內異常悶熱并造成有旅客中暑的情況,且多次拒絕破窗或開門透氣,也未做到【配合客運人員開門通風】。
那么,這個黑衣小伙的行為會違反什么法律法規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從以下四點看,他的情況是基本符合【緊急避險】的——
1、現實危險:車廂停電后持續高溫(如達40℃)、缺氧、多名乘客出現中暑或暈厥癥狀,構成對生命健康的緊迫威脅;
2、迫不得已:若乘客多次請求乘務組開門通風或啟動應急設備未果,且鐵路方未在合理時間內(如滯留超1小時)采取有效降溫措施(如啟用備用通風系統、分發飲水),則乘客自救可能被視為“最后手段”;
3、保護更大權益:破窗或開門造成的財產損失(如單扇車窗破損)遠小于群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4、未超必要限度:僅破壞必要設施(如1扇窗)且未引發次生事故(如踩踏、列車傾覆)。
而根據律師楊文戰的分析,如果報道屬實(車內溫度異常高、有乘客暈倒、工作人員拒絕破窗或開門通風),
最新進度,廣州鐵路公安局懷化鐵路公安處工作人員表示,并沒有對砸窗的男乘客進行拘留,僅對其批評教育后放行。
此外,7月3日,南都記者致電上海鐵路客服中心問詢對于滯留旅客的后續處理工作,對方表示目前暫未有賠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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