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網
華陰市地處秦嶺北麓,有天下奇險第一山——華山,6條南山支流與渭河交匯。如何通過法治守護綠水青山?如何構建共治體系,共享這一片碧水藍天?7月3日上午,《環境熱線》走進華陰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冉強接受專訪,詳細介紹了環境資源審判如何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相關工作。
案例一
2021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與華陰市羅敷鎮村民楊某某商定購買楊某某地里的楊樹。同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林地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人員使用油鋸、斧頭、墜子繩等工具擅自采伐楊樹30株、苦楝1株、構樹9株。后經華陰市林業局現場勘驗鑒定:白某某無證采伐現場地類為林地,樹種為楊樹、苦楝、構樹,采伐林木總蓄積量18.5868立方米,材積量11.1017立方米。
華陰市林業局出具《關于白某某濫伐林木案生態修復的意見》注明生態修復補種樹種及數量,被告人白某某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40株楊樹;成活率、保存率的調查與補植,成活率調查應在新造幼林經過一個生長季節后進行,造林成活率調查時間在苗木栽植經過一個生長季節后進行,調查結果成活率在85%以上。2021年12月,被告人白某某于華陰市岳廟街道辦事處轄區補植楊樹50株,并支付相應管理養護補植樹木費用。考慮到補植復綠情況,判處被告人白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主動圍繞主責主業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刑罰打擊被告人的同時,依法督促被告人履行補栽補植義務并將履行義務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量,既關注到生態環境修復具有的時效性、季節性的特點,也是生態恢復性司法的核心理念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具體體現。
案例二
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人員間斷性在華陰市渭河南岸邊使用挖掘機、抽砂船、卡車等工具從河內抽砂賣砂。其間將所獲砂子向其他人員出售非法采出的河砂價值共計79800元。另未出售的河砂于2021年5月21日被華陰市公安局扣押。經陜西中規測繪有限公司對現場采砂量進行勘測,非法采砂量為2014.5立方米,經華陰市價格認證中心對現場采砂量進行評估的價值為96696元。綜上,被告人劉某某非法采砂的涉案價值共計為176496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行政機關在巡查中首先發現,發現后即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本案的順利辦結,體現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同向發力,全力保護黃、渭河流域生態安全。消除河道堤壩及周邊群眾生產、生活的安全隱患。
在環境資源審判領域的頂層設計
1.專門化審判體系構建。專門機構:省級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中級及基層法院設立專門合議庭或巡回法庭,實現環境案件“三合一”(刑事、民事、行政)集中審理。目前,全省法院已經達到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全覆蓋。跨區劃管轄: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建立長江、黃河等流域法院或跨區域集中管轄機制。陜西法院系統也采取指定集中管轄的方式,達到打擊犯罪、保護環境雙結合。
2.政策與立法引領。推動《民法典》綠色原則入法,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等制度。
3.國家戰略對接。將環境司法納入“美麗中國”“雙碳目標”等國家戰略,服務綠色低碳發展。
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機制創新
1.恢復性司法實踐。生態修復令:推廣“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等責任承擔方式,將修復效果納入量刑考量。修復資金管理:依托現有制度中的有效措施增強資金管理。設立專項生態修復基金賬戶,確保賠償金用于環境治理。
2.多元協作機制。府院聯動:與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部建立協作機制,實現執法與司法數據共享,行刑銜接更加緊密。公眾參與:推行環境公益訴訟,鼓勵社會組織、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建立專家陪審員制度,吸納環保技術專家參與審判。
3.智慧司法應用。技術賦能:運用衛星遙感、區塊鏈等技術固定污染證據;推廣在線審理跨域環境案件。大數據分析:建立環境資源審判案例庫,發布年度報告和典型案例,統一裁判尺度。
4.預防性司法措施。突破“損害實際發生”限制,對具有重大環境風險的行為提前發出禁止令。
公眾參與構建“綠色法治營商環境”
1.主動參與監督,理性行使權利。“不沉默,不盲從”——既要敢于監督,也要避免未經核實的網絡傳播。
2.踐行綠色生活,倒逼企業轉型。“用錢包投票”——公眾的綠色消費選擇是企業轉型的核心動力。
3.提升法律素養,防范綠色陷阱。“學法護綠,明辨真偽”——環保熱情需與法律理性結合。
4.參與社區共治,夯實基層防線。“守護家園,從家門口開始”——基層治理是綠色法治的最后一公里。
本期節目通過渭南廣播和華山網全媒體平臺同步直播的方式,與聽眾網友面對面交流溝通。從建立跨域法庭到補植復綠,從衛星遙感的監督到公眾廣泛參與。讓我們看到的不僅有司法的剛性還有修復的溫度和共治的力量。在此,呼吁廣大群眾,一起參與到生態環境保護中,實現山更綠、水更清、天更藍的美好生活環境!(來源:環境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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