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關發布消息,近日,寧波海關所屬北侖海關查驗關員在對1票出口貨物進行查驗時,發現該箱實際貨物與申報不符,對貨物加大開拆查驗后,發現部分石制擺件具有顯著的螺類螺旋狀形態,形狀各異,與一般工藝擺件有明顯差異,疑似為古生物化石。經浙江省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鑒定,上述貨物確認為菊石化石,共計63件,企業無法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境批準文件。
對此,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稱:
1、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并賦存于地層中的動物和植物的實體化石及其遺跡化石,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2、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2019修訂)》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出境:(一)因科學研究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的;(二)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
3、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出境。
4、申請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境申請,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單和照片。出境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點、出境目的、出境時間等內容。
5、申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外方合作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科學研究合同或者展覽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應急保護預案、保護措施、保險證明等材料。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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