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關發布消息,近日,皇崗海關關員在福田口岸旅檢大廳對出境旅客開展監管時,發現一名男性旅客經過海關監管區時未向海關申報,其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機檢圖像異常,遂對其進行攔截檢查。經進一步查驗,海關關員在該旅客隨身所帶的背包中查獲疑似古錢幣兩袋,袋中錢幣印有“景定元寶”“嘉泰通寶”等字樣。后經廣東省文物鑒定站鑒定,這58枚錢幣為宋代銅錢,屬于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稱:
1、《文物保護法(2024修訂)》第七十八條規定: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走私文物罪的對象是珍貴文物(分一、二、三級),本案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將根據文物的等級來確定。本案涉案文物系一般文物,一般不構成走私文物罪,但價值超過五萬元的,則仍有可能構成走私文物罪。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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