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郭忠敏(女,漢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大信鎮小范家村**號,身份證號:37022219641107****,系青島佳佳美針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名向記者舉報: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政府、青島市即墨區大信街道辦事處、青島市即墨區法院、青島市即墨區大信街道辦事處高娃書記、劉文波副書記在征收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亂作為造成我的巨大損失,我請求媒體給與監督。
記者認真聽取了郭忠敏口頭和書面材料,初步確認這是一起即墨區政府大信街道辦事處在資產評估過程中和拆遷補償過程中違紀違法的重大事件,記者高度重視派員到實地采訪。
5月30日,記者專訪了郭忠敏:我首先提出我的請求事項:1.請求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政府依法撤銷編號為8013號征收補償協議;請求即墨區政府、大信街道辦事處按照青島海德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固定資產價值2977萬元標準以公平足額支付給控告人征收拆遷各項補償款(不含營業性安置費等);2.請求依法追究大信街道辦事處高娃書記、劉文波副書記征收拆遷亂作為、濫用職權的紀律責任、法律責任和偽造即墨區人民政府假公告、私刻印章罪的刑事責任;3.請求依法追究即墨區法院(執行局)借助大信街道辦假公告假印章直接插手征地拆遷的紀律責任與法律責任,解除對控告人家庭住房的所有查封,終結全部案件執行。
記者對郭忠敏做了深入的采訪:我是青島佳佳美織有限公司法人,我有兩個事情,一個是與青島市即墨區政府、青島市即墨區大信街道辦事處、青島市即墨區法院執行局、島市即墨區大信街道辦事處高娃書記、劉文波副書記征收補償糾紛,另一個是與吳蘭軍的民間借貸糾紛。
我的土地、廠房等個人財產被政府征收的基本事實我、徐孝忠夫妻于1986開始白手起家創業,1999年至2002年在即墨區大信鎮政府陸續征地28畝,坐落在即墨區大信鎮新華街69號,一次性交清所有土地出讓金,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筑廠房總面積為4200平方米,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廠房權屬均登記在郭忠敏個人名下,用地單位均為郭忠敏。2003年8月6日控告人成立青島佳佳美針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佳美公司)。二、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及評估工作嚴重違法,大信資產評估公司評估控告人土地、廠房等財產價值18652336.52元,嚴重背離市場價值,應參照青島海德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價值29775052.12元標準以市場價公平足額支付給舉報人征收拆遷各項補償款。主要依據如下:(一)評估機構選定程序違法遺漏多項補償項目。2018年大信政府提供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投票書上的征收評估機構名目青島大信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示企業信息顯示該評估公司早在2015年12月23日已經注銷,就等于大信街道辦事處讓選定一家被注銷公司進行虛假評估。遺漏項為88項補償項目,為何不讓選擇更名后的新公司?(二)大信評估機構評估依據錯誤嚴重背離市場價格。轄區內大信街道辦征地實施方案國有土地不能按照本省[2017]382號文件。該文件是《青島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備注欄詳細說明,舊料損失費和人工費補償。控告人土地為36.6萬元/畝,都是磚混廠房價格按照800一1100元/平方米。作為征收國有出讓土地、房產評估依據(有開會全程錄音作證)舉報人上述土地、廠房尚有近40年的使用期,房屋都有房權證應該按照本市的市場價格結合剩余使用年限和本區域內土地掛牌價格補償金額,應該按照《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進行補償,由被征收人按照補償房屋的市場價格支付房款。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照征收區域新建同類非住宅商品房市場價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金。然而,大信街道辦征地實施方案價格違背《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嚴重損害控告人經濟利益。三、大信街道辦高娃書記、劉文波副書記在征地拆遷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亂作為,相關工作人員偽造即墨區政府印章,借助即墨區法院執行局拍賣程序、強迫交易,涉嫌違紀違法與犯罪,應追究紀律責任與法律責任。(一)2019年9月21日,大信街道辦劉文波書記和名鼎律所邢永春主任開完會單獨留下舉報人夫妻,邢主任說;“你這個佳佳美廠房人家有人看好了,想掙個錢或者怎么滴,你聽我給你說完了,拍賣法院掛上去就拍了,人家就過來把這個廠房拍去,拍去在這兒坐著談價格的就不是你了,就換人了。因為人家上法院拍了地去了,拍了地去了,人家有權利和政府談?!闭h委劉文波書記緊接著手里拿著的一沓法院判決書晃晃說:“法院來對接了,就要把佳佳美廠給你拍賣了。(有全程錄音作證)人家是誰?是誰要通過執行局拍賣到手后,再拿著控告人工廠和政府談拆遷?這些不法之徒屬于典型的蓄謀已久有組織的黑惡勢力團伙性質。這是典型官、匪、商勾結,在工廠被征收巨大的利益下,違法操作,也并非自己中飽私囊,而是參與者利益共享,展開了不懼國家法律的進一步明火執仗地強取豪奪,實在是喪心病狂!卑鄙無恥、遭世人唾棄。(二)2020年3月25日即墨區政府又一份《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政府關于對即墨城投置業教育園項目需征收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相關情況的公告》此公告印章4.25cm與即墨區政府2019年9月9日征收決定上的印章4.5cm大小不同直徑相差0.25cm,兩印章內字體、圖案等均不一致,用尺子量和眼睛都能看出來。故大信街道辦相關工作人員偽造即墨區政府印章,涉嫌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三)即墨區法院(執行局)借助大信政府的假印章公告直接違法插手地方政府征地拆遷, 2021年8月17日法院執行局以青島正發紡織印染集團有限公司23.7萬元標的額執行案,又在佳佳美公司門口張貼第五次拍賣公告:拍賣時間:2021年10月29日10時至2021年10月30日10時至。拍賣機構;京東網、聯系電話0532一87562657,圍觀者10000多人,詢問者近40人此拍賣場景在即墨區尚屬首次。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明文規定:嚴禁各級司法機關插手政府征收,禁止各級司法機構參與到征收程序中來。2020年1月2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顯然,23.7萬元標的屬嚴重超標查封舉報人的住房和拍賣的工廠。(四)在大信街道辦惡意利用司法手段的逼迫下,控告人走投無路、拍賣面臨血本無歸萬般無奈下,(與拍賣時間相差1天)于2021年10月27日控告人被強迫與甲方簽訂《即墨城投置業教育園項目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乙方為佳佳美公司,協議約定補償價值為18652336.52元(編號8013)而實際被征收房地產權屬人是郭忠敏,全部補償款都被即墨法院提取,合同主體錯誤。
2014年1月26日,被申訴人吳蘭軍將申訴人徐孝忠、郭忠敏起訴至即墨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徐孝忠、郭忠敏償付借款本金2991900元,從每筆借款的借款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即民初字第1664號民事判決,判決徐孝忠、郭忠敏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償還吳蘭軍借款本金2905223.32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分別分時點計算利息。徐孝忠、郭忠敏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12月1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終字第388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徐孝忠、郭忠敏不服二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青中民申第187號民事裁定,駁回徐孝忠、郭忠敏的再審申請。徐孝忠、郭忠敏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省檢察院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魯民再1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青金終字第388號民事判決。申訴人認為原一審二審再審判決確有錯誤。(一)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中提供2013年3月20日郭忠敏、徐孝忠通過開封美伊服飾有限公司向蘇國輝轉賬495000元是向吳蘭軍還款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原一審二審判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理由對此視而不見、含糊其辭,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4)青金終字第388號終審判決和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魯02民終字第2372號終審判決,認定的“2013年3月20日,郭忠敏、徐孝忠通過開封美依服飾有限公司向蘇國輝轉賬495000元“系同一基本事實。吳蘭軍對于郭忠敏、徐孝忠通過開封美依服飾有限公司轉賬蘇國輝495000元到底是什么款項,在以上兩起案件中進行了內容截然相反的陳述。這一內容相反的陳述直接導致了相同的人民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對同一個基本事實作出了相反的認定。申請監督期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2民終字第2372號民事判決中,認定“郭忠敏、徐孝忠于2013年3月20日通過開封美依服飾有限公司向蘇國輝賬戶轉賬495000元用于償還吳蘭軍的借款。”該認定應當被作為本案原審結束后形成的新證據。該新證據足以推翻本案終審判決關于“吳蘭軍不認可且郭、徐二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向蘇國輝轉賬495000元即為向吳蘭軍還款”的事實認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魯02民終字第2372號民事判決,系在本案原審結束后形成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金終字第388號的判決。綜上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提供新證據,足以推翻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青金終字第388號民事判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視而不見,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二)山東省人民法院(2020)魯民再180號民事判決認定申訴人846400元借條、借款協議、收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被申訴人吳蘭軍偽造的。一審、二審、抗訴再審開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還款金額的認定和2013年3月20日通過開封美依服飾有限公司打入蘇國輝、王彩鳳二筆495000元和工商銀行10000元,共計1000000元結算前和后的還款。山東省高院審理過程中,審判長張磊法官要求雙方當事人開庭3日內向山東省高級法院提供新證據,申訴人發現被申訴人提供的846400元借款協議,借條、收據、還款時間:846400元借條實際出具的時間為2013年3月10日,而協議、收據中,所有的借款時間3月10日、還款時間4月10日均涂改為3月20日和4月20日,即前述數字“10”中的“1”均被首尾各加一筆該為“20”。結算和匯款的先后之謎終于解開。本身846400元結算條系計算砍頭息、高利貸復利、利息轉本金、還款后借條不返還形成的高利貸產物。被申訴人在已謀取了巨額經濟利益后,居然把結算時間從“3月10日”改為“3月20日”,目的就是故伎重演不返還2013年3月5日11.55萬元借條和2013年3月10日結算條84.64萬元偽造證據、虛假訴訟。全部法官都被吳蘭軍誤導2013年3月20日申訴人先還100萬元在結算出84.64萬元。申訴人在再審時曾多次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提出申請對吳蘭軍涂改的借款協議進行鑒定,但是山東省高院未予鑒定,輕率地維持了青島市中級法院388號民事判決書。(三)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審按普通程序審理,實際上開庭時均僅有周建鋼一名審判人員,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一審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并且剝奪申訴人對賬機會,一審根本沒有全面查清借款還款及利息等基本事實。1. 一審審判程序嚴重違法。一審法院法官審理這樣一個復雜的民間借貸案件本應當嚴格審查證據與事實,當事人雙方歷經近四年的時間借還往來,而不是吳蘭軍起訴的4筆款,還有多筆還款。庭審中申訴人答辯要求雙方就幾十筆借款還款金額對賬,法官當庭允許,答應三天內準備對賬。申訴人多次詢問,結果一審法院不給雙方對賬的機會,在證據有待補強、借還款事實有待進一步查清情況下,庭審七日后便突然倉促草率作出判決,借款還款基本未全面查清,系造成本案申訴人不服,馬拉松式訴訟救濟權利的根源。2.一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重復計算利息。主要表現為:其一,一審法院將申訴人償還的180000元部分本金認定是對利息償還(80746.56元)。其二,一審法院將同一筆借款2020000元,即墨市法院1665案號判決是從借款日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1月20日利息滯納金542400元,(吳蘭軍逼迫申訴人給素不相識司本英打的借條,已判決支持原告司本英)同時又在即墨市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1664號民事判決中又判決從2013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利息。重復計算判決利息違反法律規定。其三,在雙方當事人并無利息約定的情況下,判決申訴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四倍支付利息,于法無據。(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申訴人“違背禁止反言原則”不符合客觀實際。主要表現為:首先,被申訴人一貫惡意指定多人姓名賬戶讓申訴人還款,在一審審理時,吳蘭軍庭審中謊話連篇,青島市中級法院二審才查出付款支票存根簽字、收據、銀行流水等欠吳蘭軍671035元。以后又陸續查出很多都是被申訴人指定姓名賬戶還款。合計后申訴人不但不欠吳蘭軍290多萬元,還多償還47萬元。例如:蘇國輝49.5萬元、劉格80萬元、石洪慶98萬元、蔡紅剛25萬元、蔡紅艷23.88萬元、李旭程19萬元、王潔文12萬元、王彩鳳137.27萬元、吳嵐禹4.08萬元、青島恒隆服飾有限公司20萬元,合計還款468.7347萬元。被申訴人惡意把賬目全搞亂。其次,因在申訴人公司與王世軍(2014)青民二商終字第421號審理中,上訴人王世軍偷盜公司財務部分銀行賬在庭審中作為證據,庭審法官質問上訴人賬本和賬單的來源,上訴人擔心被追究刑事責任于2014年6月13日撤訴處理。2016年8月9日申訴人在即墨市大信鎮派出所報案已出有證明。因此,對高利貸案件還款數額也受到影響??v觀整個一審、二審、再審審理過程中,申訴人滿身是嘴、基本事實與理由再有說服力,法院均不予采信和支持申訴人主張。被申訴人從一審、二審、再審八次開庭都全部胡編亂造,自始至終沒有真話,只要被申訴人不予認可,法院就不予采信。申訴人只能自始至終都是堅持組織雙方對賬和會計審計,這一主張申訴人從來沒放棄過,申訴人主張根本不存在一審、二審、再審自認不一致的問題。故終審法院認定申訴人“違背禁止反言原則”不符合實際。 三、被申訴人吳蘭軍涉嫌偽造證據、虛假訴訟、非法集資、非法經營違法犯罪,請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1.涉嫌偽造證據、虛假訴訟。前文已述,山東省人民法院(2020)魯民再180號民事判決認定申訴人846400元借條、借款協議、收據時間,實際出具的時間為2013年3月10日,而協議、收據中,所有的借款時間3月10日、還款時間4月10日均涂改為3月20日和4月20日,即前述數字“10”中的“1”均被首尾各加一筆該為“20”。被申訴人吳蘭軍偽造主要證據,涉嫌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犯罪。2. 被申訴人吳蘭軍為職業放貸人,與申訴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申訴人不應支付利息。吳蘭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經營,構成犯罪?!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法〔2019〕254號)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本紀要對職業放貸行為作了明確界定,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蹲罡呷嗣穹ㄔ鹤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钡诙l:“第一款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北景副簧暝V人未經過有關金融部門批準,不但向申訴人高利放貸45次,還向不特定的人多次發放高利貸款,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可以查閱到與被申訴人等人有關的民間借貸司法判決多達30件,這些民間借貸的司法判決均是吳蘭軍等人勝訴。涉及到被申訴人的所謂民間借貸,其實質是典型“高利貸”月息高達5%,甚至更高。為了掩飾高利貸與職業放貸,吳蘭軍還將一些人作為替身與代理,如司本英、蔡洪剛、蔡洪艷、劉格、石洪慶、王文潔、蘇國輝、王彩鳳、吳嵐禹、青島恒隆服飾有限公司、李旭程、方舟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高利貸險些逼死申訴人徐孝忠”。被申訴人用逼迫、恐嚇的手段逼迫徐孝忠給寫借條,郭忠敏兩次被即墨市法院拘留。使申訴人一個好端端的出口服裝企業被迫停產倒閉,特別使飽受屈辱的徐孝忠,無奈之下服100片安眠藥,在痛哭兩個小時后就著白酒吞下安眠藥自殺。經過搶救,昏迷3天后才醒過來,都是高利貸、職業放貸和非法討債釀成惡果。綜上,本案被申訴人在即墨市當地涉及30余起民間借貸案件,其為職業放貸人,與借款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法律后果為雙方相互返還財產,申訴人不應支付利息,吳蘭軍應返還不當得利(所收取高額利息)。并且被申訴人大搞非法集資活動,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綜上所述,原一審、二審、再審民事判決書確有錯誤,系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且客觀上袒護違法犯罪嫌疑人吳蘭軍。關于征收補償糾紛的訴求:1.請求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政府依法撤銷編號為8013號征收補償協議;請求即墨區政府、大信街道辦事處按照青島海德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價值2977萬元標準以市場價公平足額支付給控告人征收拆遷各項補償款(公司營業性補償、土地證、房產證還有近40年的使用期、安置費、搬遷費等)。2.依法追究大信街道辦事處高娃書記、劉文波副書記征收拆遷亂作為、濫用職權的紀律責任、法律責任和相關工作人員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刑事責任。3.依法追究即墨區法院直接插手征地拆遷的紀律責任與法律責任,解除對控告人家庭住房的所有查封,終結全部案件執行。4.請求依法追究立信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造價咨詢(青島)有限公司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行政責任,并向控告人承擔其評估“不實金額范圍內”賠償責任。
通過對郭忠敏進行深入采訪記者認為:郭忠敏案涉土地廠房被政府征收。郭忠敏徐孝忠夫妻于1986開始創業,1999年以來在即墨區大信鎮政府陸續征地28畝,一次性交清所有土地出讓金,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筑廠房總面積為4200平方米,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廠房權屬均登記在郭忠敏個人名下,用地單位均為郭忠敏。2003年8月6日郭忠敏成立青島佳佳美針織有限公司;二、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及評估工作存在嚴重瑕疵,大信資產評估公司評估案涉土地、廠房等財產價值18652336.52元,與市場價值不符,應當參照青島海德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價值29775052.12元標準以市場價公平足額支付給郭忠敏。大信街道辦高娃書記、劉文波副書記在征地拆遷實施過程中行政亂作為,相關工作人員偽造即墨區政府印章,虛假訴訟即墨區法院執行局拍賣程序、強迫交易,涉嫌違紀違法與犯罪,應追究紀律責任與法律責任。記者將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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