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
臨高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王某成涉嫌受賄、行賄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成為在工程承攬中謀取利益,請托任調樓鎮原黨委書記、縣農業農村局原局長的符某瀚(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便利為其提供幫助。在成功承攬工程項目后,王某成為感謝符某瀚,先后5次向其贈送現金共計67萬元,并賄送一輛價值43萬元的越野轎車。
2019年至2020年,符某瀚進一步與王某成形成“中間人”式受賄模式,由王某成與請托人商定事項后轉告符某瀚,待符某瀚利用職權辦成請托事項,請托人將財物通過王某成轉交。通過這一方式,王某成協助符某瀚共同收受賄賂共計62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成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用并共同收受請托人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圍繞指控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及辯論。被告人王某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本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文瀾法苑、臨高政法
編輯:戴玉春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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