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嚴禁通行”的警示牌,能否免除施工方的安全保障責任?當車輛違規駛入未開通路段發生嚴重事故,責任如何劃分?近日,宿遷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答案。
案情回顧:未驗收路段釀慘劇,三方被訴索賠165萬
2022年9月,滑某某駕駛汽車駛入某尚未正式開通的施工路段。在一個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其車輛與王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王某某嚴重受傷,兩車受損。
交警部門調查后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某交建公司在進行施工時,未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但由于現場關鍵信息缺失,事故的具體成因未能完全查清。
事后,傷者王某某將肇事司機滑某某、施工方某交建公司以及滑某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滑某某與某交建公司連帶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65萬余元,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焦點:警示牌能否成為“免責金牌”?
庭審中,施工方某交建公司辯稱:“已在現場設置‘施工區域嚴禁社會車輛通行’的警示牌,已盡到警示義務,不應擔責。”傷者王某某反駁:“光立個牌子算什么盡責?施工現場沒有安裝任何圍擋,車輛能隨意進出,明顯防護不到位,施工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保險公司則認為施工方應承擔主要責任,滑某某與王某某應平均分擔次要責任。
法院調取了交警部門拍攝的事故現場照片。照片顯示:道路路面硬化已完成,地面上施劃有人行橫道線等交通標識。在道路中間位置豎立著印有“施工區域嚴禁社會車輛通行”字樣的標志牌。
該案一審宿遷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交建公司作為案涉道路的施工方,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相關法規,其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法院判決:警示牌非“免責符”,施工方設警示牌仍擔責30%
本案中,通過查明事實來看,某交建公司并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經驗收合格就讓社會車輛進入案涉道路通行,導致滑某某與王某某均駕駛機動車進入案涉路段發生涉案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顯示,雖然該道路路面平整無障礙物,但因尚未通車,路口處仍未設置交通信號燈。
某交建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要求,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因此,法院認定其應對王某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及其他當事人的過錯,法院最終確定某交建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滑某某駕駛機動車違規進入尚未開通的道路行駛,且在經過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時,未能謹慎駕駛、疏于觀察,亦未降低車速;王某某在事故中存在駕駛機動車時疏于觀察、未謹慎駕駛、未規范佩戴安全頭盔等過錯,綜合考慮上述各方過錯,法院確定滑某某承擔45%的賠償責任(該責任由其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王某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
某交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宿遷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安全保障義務需“實質履行”
本案主審法官張立東指出,警示牌絕非“免責金牌”!僅僅豎立一塊“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只能視為履行了最基本、最低限度的警示告知義務,絕不能認為已盡到全部安全保障與管理責任。
特別是在未經驗收合格、尚不具備通行條件的路段,施工方/管理人更應采取物理隔離、專人值守、設置更醒目警示標識組合等切實有效的阻斷性措施,堅決阻止車輛和行人進入危險區域。
張立東表示,本案中,兩名駕駛人在無信號燈的特殊路況下,未遵守謹慎駕駛、觀察瞭望、減速慢行等基本安全規范,導致事故發生,最終承擔了主要責任(滑某某45%)和部分自身責任(王某某25%)。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此案警示所有交通參與者:無視禁令標志、違規闖入危險區域,是對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極度不負責任,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陳勇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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