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時間”報道,76歲的文某有一雙兒女,2005年文某在老伴兒去世后便常年與兒子、兒媳共同生活。文某的女兒遠嫁東北,偶爾才回家探望。近年來,兒女雙方常因對母親的照顧問題相互指責,摩擦不斷。
2022年,女兒回家探親時,雙方矛盾激化,女兒索性辭去工作,回家租房專門照顧母親。2023年2月,經調解,文某及其子女簽訂協議:由女兒全權負責母親日常生活;兒子無需照顧和支付任何費用;母親所有存款、養老金、身后補貼等由女兒繼承;兒子現住房中含母親份額的35㎡歸兒子繼承。此后兩年多,母子再無聯系。
雖然文某每月有2000元養老金,但僅夠覆蓋女兒為照顧其所租住的房屋月租金1900元。此外,文某還患有帕金森病,每月治療費也要500元以上。
如今,文某陷入了兩難的境地。雖然當初的協議書明確約定了兒子不用照顧,也無需支付任何費用,然而現在文某認為自己仍有權利要求兒子履行贍養義務,包括定期看望問候以及支付贍養費,于是希望兒子可以每月支付1000元以上的生活費。女兒也表示可以協助母親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目前該事件還在進一步的處理當中。
熱點分析
實際上,上述案例中的爭議焦點就在于,早年簽署的免除兒子贍養義務的協議是否有效?在母親實際生活陷入困頓且情感需求被忽視的情況下,兒子是否仍需承擔法律上的贍養責任?
一、協議的效力
2023年2月簽署的調解協議是本案的起點,其核心約定為兩點:一是贍養責任分配(女兒全權負責照顧,兒子免除照顧及經濟責任);二是財產繼承安排(母親所有流動資產及身后補貼歸女兒,兒子獲得母親在其現住房中的35㎡份額)。
贍養義務的不可完全免除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扶助義務。此義務包括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個方面。
贍養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與社會公益性,基于基本人權保障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上不能通過協議完全、永久性地免除。任何約定完全免除特定子女贍養義務,尤其是經濟供養和精神慰藉的協議條款,因其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部分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判例和司法解釋精神中也明確,父母在急需贍養時,即使有協議在先,仍有權要求子女履行法定贍養義務。
財產處分約定的相對有效性:協議中關于文某個人財產(存款、養老金、身后補貼)以及其在兒子房屋中份額(35㎡)的繼承歸屬約定,屬于文某對其個人財產權益的處分。只要該處分是文某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涉及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根據《民法典》關于繼承編和合同編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約定原則上是有效的。兒子依據協議獲得母親在房屋中的份額,女兒獲得其他財產繼承的預期,在財產層面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總的來說,該協議在財產分割上可能維持了現狀(兒子得房,女兒得錢),但在贍養義務的分配上存在根本缺陷,因為其試圖用財產繼承的“對價”來“購買”兒子贍養義務的永久豁免權,而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二、贍養義務
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并非單一的經濟給付,其核心內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經濟供養”與“精神慰藉”。
1、經濟供養(物質保障)是基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文某每月養老金2000元,僅支付房租就需1900元,帕金森病每月治療費至少500元。這意味著文某的基本生活和必需的醫療費用存在顯著缺口。兒子主張完全免除經濟責任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在判定具體贍養費數額時,會綜合考慮:1.父母的實際需要(生活必要開支、醫療護理費);2.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兒子需證明其收入及負擔);3.當地一般生活水平;4.其他贍養人的分擔情況(女兒已承擔主要照料責任,其經濟付出如租金可視作贍養投入)。
本案中,協議約定由女兒“全權負責母親日常生活”,這可以視為在子女內部對主要照料責任的分工安排,只要該安排未損害老人的權益,如未造成遺棄、虐待等,且女兒有能力并愿意承擔,法律一般尊重這種基于自愿的內部責任劃分。但這并不意味著兒子在法律上完全無需承擔任何照料責任,尤其在女兒因故無法照料或老人有特殊需求時,兒子仍負有協助或臨時接替的潛在義務。
2、精神慰藉(情感關懷)亦必須,這是贍養義務中容易被忽視但極其重要的部分,尤其對高齡、患病的老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本案中,兒子在協議簽訂后“再無聯系”母親長達兩年多,明顯違反了精神贍養的法定義務。這種長期的情感忽視對患有帕金森病、需要關愛的文某而言,造成的傷害不亞于經濟困頓。兒子有義務定期(頻率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看望、問候母親,提供必要的情感支持。精神慰藉義務是獨立的、不可替代的,不能通過支付金錢或由其他子女完全代勞。
澤達寄語
法律對贍養義務的強制性規定,源于對弱勢老年人基本生存權與人格尊嚴的終極保障,該熱點事件中兒子當下的疏離,既違背法律,亦有違人倫,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借此案例分享給各位,也是想做以提醒。
另外,本案的后續處理,不僅關乎一位老人的冷暖,亦是對“老有所養”法律承諾的一次現實檢驗,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也將持續關注!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