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滿18周歲的高二學生
本應在大好青春年華里
奮力追夢
卻因犯罪深陷囹圄
案情回顧
2024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高二學生)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在廬山市某酒店開房,后容留陶某某、徐某某、詹某一起在該房間內吸食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
2024年8月底,李某和李某輝(另案處理)從某短視頻平臺了解到幫助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可以賺錢。李某便伙同他人盜竊三張電話卡,通過“手機口”詐騙方式幫助詐騙分子撥打電話,導致被害人殷某芬被騙192000元,李某獲利450元。
2024年10月31日,李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李某家屬退賠被害人2萬元,退繳違法所得450元。
法院審理
廬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在酒店開房,一次容留三人在該房間內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伙同他人盜取手機卡,后使用該手機卡幫助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造成被害人被電信詐騙192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李某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某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行為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已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且取得諒解、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法院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詐騙罪對被告人李某數罪并罰,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寒暑假期間
廣大家長要切實擔負起監護責任
盡量避免孩子處于無人監管狀態
學校應加強假期前的教育和指導
適時了解學生的假期狀態
學生應嚴守法律規定
提高防范意識
切莫貪圖小利、心存僥幸
直接或變相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來源:綜合廬山市法院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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