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協議離婚后房產證仍是兩人名字,女方先起訴卻因前夫一份復印件敗訴,背后“離婚不離家”藏騙局
正文:2018年3月21日,段宇杰與前夫張某(化名)協議離婚。當時,張某以“彌補生意虧損后可以復婚”“離婚不離家”等承諾,要求兩套房產歸他所有,女兒也由他撫養,段宇杰未分得任何財產。然而,離婚后段宇杰個人首付的百洋歐典房產仍登記為兩人共同所有,另一套經濟適用房在辦理房產證時,張某以持有“不與他人結婚”承諾書及“張某母親打針事件”為由要挾,迫使段宇杰簽署放棄約定,該房產最終登記在張某名下。離婚6年間,段宇杰稱張某一直以“離婚不離家”維持共同生活假象,直至2024年偷走張某“不與她人結婚”的承諾書后,才公開女人稱要再婚,并帶女人到百洋歐典同居,導致段宇杰床頭柜價值十萬黃金首飾失竊.
女方先起訴維權,卻因關鍵證據敗訴
段宇杰稱2024年8月7日起訴張某,主張合法權益”。但訴訟過程中,張某憑借一份標注“原件已收回”的離婚協議書復印件,反將全部房產歸屬權奪回。法院認定“房產證登記僅具對外公示效力,不能改變離婚協議約定”,而段宇杰主張“2018年以前首付加六年還貸累計超50萬元,離婚后持續還貸至2020年5月的55萬余元”等事實,雖被張某在法庭承認,卻未被納入房產歸屬判定核心依據。更讓她不解的是,二審判決書僅認定其還貸7萬余元,并稱“未主張該費用可另行起訴”,而張某僅有8次還貸記錄及1次尾款還款證據,其余還款均以段宇杰名下賬戶劃扣。張某無其他還款憑證。
當事人提供
“離婚不離家”背后的同居騙局與財物失竊
段宇杰稱,離婚時張某曾寫下字據承諾“離婚不離家,不會與她人結婚”,此后6年兩人表面共同生活,每年春節張某仍攜帶段宇杰及女兒回段宇杰娘家走親訪友。但她發現張某多次帶女性到百洋歐典住處過夜,家中出現陌生拖鞋、內褲、體桖衫等物品。2024年4月19日凌晨4點段宇杰從上海回家取資料時,發現床頭柜內價值10萬的黃金首飾不翼而飛,次日報警后,襄州派出所民警要求張某到場,張某承認收拾過床頭柜首飾,但否認盜竊。段宇杰質疑:“不是他偷就是那個女人偷的”,而張某竟稱“她不是那樣的人”,正如段宇杰曾誤以為張某會復婚,如今才看清對方的欺騙。
法官被指私下聯系當事人,再審申請遭駁回
段宇杰還發現,主審法官在案件審理期間與張某互加微信,甚至在判決公布后仍接收張某提交的補充證據。“法官與一方私下接觸是否合規?判決后為何還能提交新證據?”案件敗訴后,她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提交新證據,卻稱高院在裁定書中未采納新證據,導致再審被駁回。法律依據與現狀:負債累累只求公正段宇杰認為,一審判決違反《民法典》第146條(虛假意思表示無效)、第158條(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婦女財產權益保障),請求:
1.確認離婚協議中房產條款因受脅迫且顯失公平而無效;
2.認定雙方通過共同還貸、接收差價款等行為變更了原協議約定。
3. 撤銷原判,改判房產歸自己所有;
如今,段宇杰因多年訴訟花費十幾萬元律師費,負債累累且身患疾病,只能靠打零工撫養女兒。“我作為先起訴的一方,本想討回公道,卻沒想到白紙黑字的房產證,抵不過一份‘原件已收回’的復印件?僅法院認定的7萬余元還貸就與我實際支付的55萬相差巨大,而張某多數還款都無證據,這讓我如何信服?”
(本文基于當事人陳述及法律文書撰寫,僅反映當事人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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