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買了基礎清潔,結果卻多花了1200元。”近日,消費者劉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美容院升級了服務。劉女士與美容院溝通未果后,向虹口區消保委求助。
區消保委接訴后了解到,劉女士在平臺購買了某美容機構推出的“一次清潔皮膚券”,到店后卻被反復勸說升級高價項目。她明確拒絕,但護理過程中美容師仍擅自實施額外服務,并在事后要求支付費用。在美容過程中,劉女士還因美容師操作不當導致面部疼痛。區消保委第一時間啟動調解,但美容機構多次拒接電話,調解因此終止,劉女士決定通過司法途徑繼續維權。
本起消費糾紛案件集中反映了美容服務行業存在的強制消費、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等突出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及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美容院工作人員在未明確告知服務內容變更的情況下擅自更換美容項目,實質上剝奪了消費者對服務項目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其次,經營者采用誤導性話術貶低消費者已購項目效果,轉而推銷高價項目的行為,涉嫌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關于“經營者不得采用誤導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規定。此外,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而涉案美容院未明確告知新增服務價格即要求付款,存在價格欺詐嫌疑。
虹口區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
消費者在接受美容服務時應主動核實服務項目內容,對于經營者臨時變更服務項目的要求保持警惕,提高消費警覺性;要注重證據留存,妥善保管消費憑證、溝通記錄,在服務過程中發現異常應及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要善用法律武器維權,當遭遇強制消費時,除向消保委投訴外,還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主張違約責任,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主張懲罰性賠償。
本案中消費者在調解未果后選擇其他維權途徑,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關于“經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時應當終止調解”后的救濟指引,建議通過行政投訴、民事訴訟等多元化途徑繼續主張合法權益。
記者:顧儷
通訊員:張旭
圖片:AI生成
編輯:顧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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