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敏案背后的行政申訴困局與破局之道
2025年5月,河北灤州的李志敏再次站上法庭。盡管6年前他已獲無罪判決,但公安系統內“違法犯罪前科”的標簽如影隨形:出行被盤查、開公司受阻,甚至被問“你不是該在監獄嗎?”。這場持續5年的“案底刪除拉鋸戰”,暴露了我國無罪案底清理的制度盲區,也為行政申訴案件提供了深刻鏡鑒。
一、案情回溯:從無辜入獄到“案底幽靈”
1. 案件起源:舉報企業反成“敲詐犯”2008年,河北鋼鐵集團司家營研山鐵礦在灤縣征地擴建,李志敏因母親房屋拆遷補償問題與礦方沖突。他通過網絡發帖舉報企業“未批先建”,促成媒體曝光。2012年,礦方通過鎮政府向其支付90萬元(礦方稱“封口費”,李主張“合理補償”)。關鍵轉折:2015年4月,灤縣公安局以“敲詐勒索罪”對李志敏立案,依據竟是礦方出具的“被迫支付證明”和一份匿名舉報信。
2. 冤獄與平反:1552天的代價
2016年:灤州市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9個月;
2019年:遷安市法院異地重審改判無罪,認定其發帖屬合法維權,90萬元系民事補償;
2020年:灤州市法院支付67萬國家賠償并公開賠禮道歉。
3. 案底之爭:無罪判決后的二次維權2023年,李志敏發現公安系統仍標注其“違法犯罪前科”,導致:
多次被異地警方盤查,需派出所開證明出行;
無法擔任公司法人,合作項目流產;
子女升學就業恐受影響。經行政訴訟,2025年1月灤州法院判決公安局“刪除或申請上級刪除案底”,但警方僅將標簽改為“案件關聯信息”,拒絕徹底刪除。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遺漏訴訟請求”為由發回重審,爭議持續發酵。
二、案件核心爭議:為何“刪不掉”清白之身?
1. 法律與現實的割裂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7條明確:信息錯誤時,公民有權要求刪除。
公安機關辯稱:基層無系統刪除權限,“只能改標點,不能刪記錄”。矛盾本質:無罪判決的司法效力 vs. 公安信息系統的技術壁壘和權限分割。
2. 行政不作為的認定困境灤州法院一審判決未認定警方“行政行為違法”,僅要求刪除信息。這導致:
李志敏的賠償請求被忽略;
警方以“技術操作”替代“責任承擔”(如改標簽不刪數據)。二審發回重審,正是因程序瑕疵未解決實體權利。
3. 案底管理的系統性漏洞公安系統“違法犯罪前科信息”與“無犯罪記錄證明”并存(李志敏可開證明,但系統仍有案底),反映數據更新機制失靈。類似問題在四川、湖南等多地均有發生,根源在于:
無統一清理流程:法院無罪判決后,公安系統無主動同步機制;
責任主體模糊:錄入單位(灤州公安)與權限單位(省廳)互相推諉。
三、行政申訴案件的突破關鍵:李志敏案的啟示
對代理律師而言,此案揭示了行政申訴案件的三大攻堅點:
1. 精準鎖定訴訟標的
李志敏首次訴訟僅請求“刪除信息”,未追究“行政違法性”,導致賠償落空。實操建議:
在訴狀中并列“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撤銷/變更行政行為”+“行政賠償”,避免遺漏訴求;
援引《行政訴訟法》第70條(行政行為撤銷要件)及第76條(賠償義務)。
2. 突破“權限壁壘”的證據策略
公安機關常以“技術無權”抗辯,需用證據鏈擊穿:
調取系統錄入源(本案證明灤州公安是信息上傳單位);
證明行政機關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6條的更正義務;
申請法院向權限單位(如省公安廳)發司法建議。
3. 銜接國家賠償與執行監督若案底導致人身自由二次受限(如李志敏因案底被行拘),可:
啟動行政賠償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對拒不執行判決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追究政務處分。
四、制度反思:從個案到類案的治理路徑
李志敏的困境絕非孤例。根治“案底幽靈”,需從三方面破局:
1. 建立司法公安案底同步機制
借鑒浙江“政法一體化”系統:法院無罪判決生效后,自動觸發公安數據刪除指令;
2. 明確信息刪除責任主體
規定辦案單位(信息錄入方)為糾錯第一責任人,上級機關配合操作;
3. 設立案底異議綠色通道
在《公安機關犯罪記錄查詢工規定》中增設“無罪案底10日刪除”條款,簡化申訴流程。
陳律師總結:
李志敏案撕開了無罪案底清理的制度豁口,也彰顯了行政申訴案件的復雜博弈。對律師而言,勝訴不僅需法律條文精準打擊,更要破除“技術官僚主義”的壁壘。正如二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所示:程序正義的缺位,本身就是對實體正義的背叛。當清白需要一次次自證,法治的真義便在于讓系統低頭認錯,而非讓公民終身負重前行。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