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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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終審判決雖具法律效力,但并非司法救濟的終點。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認為判決有誤、權益受損時,可通過申訴尋求再審糾錯,申訴是刑事司法救濟的重要環節。
一、法律依據:申訴權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權,明確其可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訴,但不停止判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則細化了申訴受理、審查流程,規定了申訴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法院的審查期限與方式。
二、申訴啟動再審的時限
(一)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二)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 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 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 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訴啟動再審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四、申訴的流程:從申請到審查的具體路徑
(一)申訴材料的準備與提交
申訴人需按照法律要求準備齊全申訴材料,包括詳細闡述申訴理由的申訴狀、原審判決書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以及能夠支持申訴主張的各類證據材料,如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申訴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二)受理與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材料后,會對申訴進行初步審查,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立案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將告知申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審查過程中,司法機關會對申訴理由和相關證據進行全面、細致的核查,必要時會進行調查取證。
(三)決定是否再審
經過審查,若司法機關認為申訴理由成立,符合再審條件,將依法決定啟動再審程序;若認為申訴理由不成立,則會駁回申訴。對于駁回申訴的決定,申訴人仍不服的,可以繼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申訴。
典型案例,參見筆者《最高院:被判故意殺人,兩次向最高院申訴,終獲改判和國家賠償!》一文。
周軍律師提醒,刑事申訴專業性強,建議委托專業律師,其能精準把握要點、撰寫材料,提高成功率。同時,申訴人要保持理性耐心,積極配合審查,依法推進申訴進程 。申訴制度為當事人提供了再審糾錯希望,遭遇錯案時,應充分利用該制度維護自身權益。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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