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制作的法律文書,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那么,如果履行調解書有爭議,能直接申請執行調解書約定違約金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王某某與某某公司、謝某某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履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是否違約存在爭議,申請執行人依據調解書約定的違約條款申請執行違約金的,該違約事實并非是簡單的事實判斷,而是屬于與案件審結后新發生事實相結合而形成的新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雙方爭議較大的,不宜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另行解決。
本案焦點為:當事人在履行民事調解書的過程中對是否存在違約產生爭議,該爭議能否在執行程序中予以解決。
法院認為,該爭議不應在執行程序中審查處理。
1. 本案性質上系新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
本案實際是對生效調解書達成后變更而產生的爭議,其性質上是對新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從謝某某實際履行情況看,其按照調解書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履行了2380萬股權轉讓款,而在履行最后一筆股權轉讓款1300萬元時逾期未履行20萬元。王某某就此依據民事調解書約定的違約條款申請執行逾期未履行的20萬元及約定的500萬元違約金,而謝某某提出的異議理由認為沒有支付20萬元是基于代扣代繳所得稅。雙方對此事實表述不一。執行程序中對此不宜作簡單判斷,且本案如繼續執行500萬元違約金,會對雙方產生較大的權益影響。通過訴訟等方式實體審查更利于查明爭議的事實,也更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 執行程序的任務僅為強制義務人履行審判程序或其他程序所確認的義務
執行程序只調整人民法院和執行當事人及執行參加人之間的程序權利義務關系,對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更改權。對民事調解書的履行過程中是否構成違約等進行判斷,系對新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定,超出了執行依據的范圍。
3. 當事人對是否構成違約有爭議,導致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故對于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必須具有給付性,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確定的給付內容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該確定的給付內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時,首先應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請求權是否存在予以審查,即有權對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是否具有可執行性進行審查。關于民事調解書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均取決于調解書生效后的履行情況,當事人對履行情況有爭議的,導致執行依據給付內容或責任承擔不明確的,執行機構不應直接審查認定,應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周軍律師提醒,申請執行人能否直接依據調解書中的違約金條款申請執行,取決于條款是否明確具體、條件是否成就等因素。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