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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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駁回起訴是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作出的一種程序性處理方式。通常而言,駁回起訴多發生于一審階段,當法院立案受理后,經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時,便會裁定駁回起訴。
那么,二審和再審階段還能駁回起訴嗎?
一、二審程序中駁回起訴的情形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起訴 。
(二)適用情形
1. 案件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2. 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3. 應屬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二、再審程序中駁回起訴的情形
(一)一般不會駁回起訴
再審程序設立的初衷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進行糾正,重點在于審查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審判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錯誤 。通常情況下,再審并不直接針對起訴條件進行審查,因為起訴條件的審查主要在一審立案階段完成 。
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不涉及起訴條件問題,而是關于原審裁判實體內容的錯誤,如證據采信錯誤、法律適用不當等,法院主要圍繞這些再審事由進行審查,一般不會以駁回起訴來處理案件 。
(二)特殊情形下再審也可駁回起訴
1. 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
當再審法院發現原審案件從一開始就不符合起訴條件,如原告主體不適格,在一審、二審中均未審查出來,在按照二審程序再審時,再審法院有權糾正這一根本性錯誤,裁定駁回起訴 。
2. 發現新的事實表明不符合起訴條件
周軍律師提醒,二審和再審程序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二審主要針對一審受理錯誤,依法不應由法院受理的案件進行糾正性駁回起訴;再審雖然一般圍繞原審裁判錯誤進行審查,但在按照二審程序再審且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或發現新事實表明不符合起訴條件時,也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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