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上的一句“我愿意”
不僅僅是浪漫的情感表達
更是以公開儀式作出的莊重誓言
婚姻既是愛情的承諾
也是法律的契約
承載著感性的抉擇與理性的約束
絕不能兒戲
通過欺詐手段隨意變更婚姻關系
當心任性一旦觸碰法律紅線
終要付出法律代價
基本案情
2007年,趙某(男)與劉某(女)登記結婚。2019年,劉某訴趙某離婚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二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同時確定孩子撫養權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二人簽收,至此,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兩年后,趙某與劉某又到民政局,以結婚證遺失為由申請補領,民政局經審查,向二人補發了結婚證,并備注“結婚證遺失,補發此證”。又過了三年,趙某再到民政局,要求撤回已經補發的結婚證遭拒,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民政局為其與劉某補辦結婚證的行政行為無效,并由民政局承擔訴訟費用,劉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與劉某已經人民法院調解,解除了雙方婚姻關系。2021年,趙某、劉某又以結婚證遺失為由,向民政局申請補辦結婚登記,并共同簽署《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雙方于2007年在民政局登記結婚,本人與對方至今仍維持該狀況,現因婚姻登記證遺失,申請補領。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民政局經審查,向二人補發了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本案中,民政局為趙某和劉某補辦的結婚登記明顯與雙方婚姻狀態實際情況不符,故趙某訴請確認該補辦婚姻登記的行為無效,法院予以支持。涉案補辦婚姻登記行為是趙某和劉某隱瞞事實,采取虛假陳述的手段騙取的。民政局因受檢索條件所限,客觀上無法獲知雙方已經訴訟離婚的事實,在辦理補辦登記過程中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不存在違法行為。鑒于上述情況,本案的訴訟費應由趙某、劉某負擔。綜上,依法判決如下:確認民政局于2021年為趙某和劉某補辦婚姻登記的行為無效;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趙某和第三人劉某負擔。
判決作出后,法院認為,趙某、劉某在明知雙方已經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隱瞞事實、虛假陳述,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結婚登記,又以婚姻登記機關為二人補辦結婚登記缺乏事實根據為由要求確認補辦的結婚登記無效,二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妨害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遂對二人分別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婚姻登記是男女雙方依法在婚姻登記機關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證作為法定證件,被廣泛應用于各種民事活動和經濟活動,與個人家庭生活息息相關。補辦婚姻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是國家為了方便群眾辦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的便民舉措和制度,但也會被不誠信的人所利用。本案中的趙某、劉某隱瞞事實、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既影響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又浪費了司法資源,故法院依法對其予以懲戒。
誠信訴訟既是訴訟中應當遵循的原則,又是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每一位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都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如果抱有僥幸心理,違背誠信原則進行虛假陳述,最終會害人害己,得不償失。法院通過個案懲處,引導訴訟參與人依法誠信行使訴訟權利,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法治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供 稿:金水法院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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