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一位28歲小伙,偷偷跑去別人家魚塘釣魚,結果魚竿甩到高壓線上,不僅把自己電成重傷,還把人家4000斤魚給電死了!更離譜的是,家屬居然還要維權索賠!
唐某和幾個朋友在桂林郊區(qū)聚會。期間,朋友提到附近村民莫某的魚塘"魚又多又好釣",雖然知道這是私人魚塘,但唐某還是動了心思。第二天下午,唐某帶著女朋友,趁著莫某不在,偷偷摸摸去釣魚。
這個魚塘位于高壓輸電線路下方,10千伏的高壓線距離地面約6.5米,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魚塘周圍立著三塊醒目的"高壓危險 禁止垂釣"警示牌,但急于釣魚的唐某并沒有在意這些警告。
下午4點左右,唐某發(fā)現(xiàn)魚群聚集在魚塘中央,便用力將魚竿甩向遠處。就在魚竿揚起的瞬間,釣線碰到了上方的高壓線。伴隨著"噼啪"的放電聲,強大的電流瞬間通過釣竿傳導到唐某身上,將他擊倒在地。
附近村民聽到動靜趕來,立即撥打了120和110。醫(yī)護人員趕到時,唐某已陷入昏迷,全身大面積燒傷。與此同時,高壓線放電產生的電流傳導至水中,魚塘里4000斤即將上市的魚因此死亡,直接經濟損失超過6萬元。
事后調查發(fā)現(xiàn),這個魚塘是莫某承包用于養(yǎng)殖的,從未對外開放經營。莫某表示,雖然沒建圍欄,但在魚塘四周都設置了警示標志。而唐某承認,自己確實沒有獲得垂釣許可,當時看到了警示牌但"沒當回事"。
這起事故不僅給唐某帶來嚴重的身體傷害,高昂的醫(yī)療費用也讓其家庭陷入困境。而魚塘主莫某也面臨著巨大的經濟損失,養(yǎng)殖計劃完全被打亂。更復雜的是,雙方就責任認定和賠償問題產生了嚴重分歧,最終可能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事情報道后,網友們議論紛紛:
"這也太離譜了吧?偷東西還要索賠?要是這都能賠,以后小偷是不是可以光明正大去偷了?"
"高壓線那么明顯都看不見,這安全意識也太差了吧?"
從法律角度分析:這事兒到底誰的責任?
一、唐某的法律責任
1. 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唐某擅自進入他人魚塘垂釣,其行為直接導致魚塘主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行政責任:
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唐某未經允許進入他人魚塘的行為涉嫌盜竊,公安機關可依法對其處以拘留或罰款。
二、魚塘主的法律責任
1. 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jù)《民法典》第1198條,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本案中魚塘屬非經營性場所,且高壓線路架設符合國家標準,魚塘主已設置警示標志,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2. 電力設施管理責任:
《電力法》第53條規(guī)定,電力企業(yè)應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經查,事發(fā)線路各項指標均符合規(guī)定,電力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莫某的魚塘是非經營性的,而且高壓線的架設符合安全標準。唐某是偷偷進入釣魚,魚塘主根本不知情,這種情況下魚塘主沒有責任。
三、損失賠償問題
唐某的行為導致魚塘主損失了4000斤魚。按照《民法典》第1184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也就是說,唐某不僅不該索賠,反而應該賠償魚塘主的損失!
日常生活中,這種"我違法我受傷我還要索賠"的案例不是第一次見了。前有小偷入室盜竊摔傷索賠,后有偷摘楊梅墜亡家屬索賠。這些案例反映出一個問題:有些人總覺得"我受傷了你就得賠",完全不顧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法律是講道理的,不是誰慘誰有理。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最基本的道理。如果每次違法受傷都能獲得賠償,那法律的威嚴何在?社會的公平正義何在?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qū)留言討論!(來源:第1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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