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化加快推進,私家車越來越多,小區內車位管理等社會問題日益突出。
業主買了車位,因為忘記到期時間,或者對物業服務不認可,沒有繳納車位管理費,物業公司就不讓業主車輛進出小區、車庫,是否合理?
車位管理費是物業服務企業為提供車位管理、維護等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其本質屬于物業費的一種。業主購買車位后,雖然擁有了車位的使用權,但仍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因此有義務繳納車位管理費。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這包括車位管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以及阻止業主車輛進入地下車庫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也規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業主繳納,但不得采取限制業主出入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業主對已購置的車位享有產權和使用權,即使業主未依約繳納車位管理費,物業服務公司亦無權限制業主車輛進出小區、車庫,物業服務公司有權收取車位管理費的原因是其履行了對車位安排照明、清潔打掃、安全保障、交通指揮等職責,而非享有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可以決定業主能否停入。
物業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定程度的管理措施,但應當慎重把握邊界,明確服務是目的,管理是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對業主造成妨害。
物業服務的職能是對物業實施服務和管理,該職能來源業主的委托。如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可以將糾紛提交第三方調解組織多元化解;調解不成的,物業公司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得不到有效規范,不但可能影響到業主的生活質量,也容易陷入一種“零和博弈”的惡性循環之中,這同樣會影響到物業行業的發展。近年來,甚至一度出現了“取消物業”的呼聲,這無疑是一個值得正視的提醒。
案例分享:
業主喬某在小區有停車位,但未繳納車位管理費,物業公司拒絕將業主的車牌號錄入門禁自動識別系統。業主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喬某未按時支付車位管理費,固然不妥。但物業公司完全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主張權利。物業公司拒絕為業主辦理小區車牌識別系統的錄入,導致業主車輛進出小區需保安人工開啟,進出小區車位、停留時間均受限,構成對業主的妨害。故判令物業公司立即為業主辦理車牌錄入手續,并支付賠償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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