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7年至2018年間,梅某蓯作為吸毒人員,在協助男友林某豹經營賭博場所期間,多次容留他人在該場所吸食毒品,并參與調制含MDMA、氯胺酮的液體毒品。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其持有的219.86克液體毒品,檢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極低。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但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重審法院認為:梅某蓯為便于吸食,將固體毒品摻入非毒品物質(如果汁、飲料等)制成液體,雖導致重量增加,但未改變毒品本質效用,也未制造新毒品。其持有毒品的目的僅為個人及小范圍吸食,未顯著擴大社會危害性。因此,改判其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十八天。(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梅某蓯容留他人吸毒案》,入庫編號2023-06-1-365-003)
二、毒品數量認定應堅持主客觀統一原則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添加非毒品物質后的毒品總重量能否直接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依據? 法院的改判給出了否定答案,其法理邏輯需從三方面解讀:
1. 行為目的決定毒品性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且達到法定數量。但若行為人僅為吸食便利而添加輔料,如稀釋、溶解,其目的并非“持有更多毒品”,而是改變物理形態以適應吸毒習慣。梅某蓯案中,原始固體毒品經摻入液體后重量增至219克,但實際有效毒品成分未變,MDMA僅占0.2%。若機械按總重量刑,50克以上即可判七年以上,顯然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 社會危害性未實質增加
刑法對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根本在于遏制毒品流通對社會的擴散性危害。本案中,梅某蓯作為吸毒者,其持有毒品服務于特定小范圍群體,未涉及毒品交易或擴散至不特定人群。添加非毒品物質僅改變毒品形態,未提升毒品的成癮性、毒性或流通風險,故未產生超出個人吸食范疇的額外社會危害。
3. 與制造毒品罪的本質區分
需特別強調,若添加物質旨在改變毒品化學結構或效用,如提純、合成新精神活性物質,則可能構成制造毒品罪。但本案中,梅某蓯僅進行物理混合,未觸發毒品效用變異,故不屬“制造”。法院據此將毒品數量回溯至“未添加輔料前的原始重量”,從根源排除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適用,精準區分了“物理形態變更”與“毒品制造”的界限。
三、實務啟示:毒品犯罪認定應避免唯數量論
本案改判對毒品犯罪司法實踐具有標桿意義,揭示了兩大裁判規則:
規則一:毒品數量認定需穿透物理表象
當毒品因摻入非毒物質增重時,應追索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客觀效果。若添加行為未擴大流通風險或社會危害,則應以原始毒品有效成分數量定罪量刑。例如,將1克海洛因溶解于100毫升水中,仍應按1克而非101克認定。
規則二:容留吸毒罪與非法持有罪的界限在“社會危害擴散性”
容留他人吸毒罪規制的是提供吸毒空間的行為,核心危害在于促成吸毒環境;非法持有毒品罪則關注毒品流通風險。梅某蓯雖持有毒品,但其毒品始終封閉于特定吸毒圈子內,未流入社會形成二次傳播風險,故其容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大于持有行為。重審法院以容留罪輕判,正是基于對危害半徑的精準評估。
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需跳出“數量即正義”的機械思維。對吸毒人員為吸食便利添加非毒品物質的行為,應剝離物理增量干擾,回歸毒品原始狀態及社會危害本質進行評價。 這一規則既防范了量刑畸重,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標尺。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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