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一場因合作破裂引發的千萬級項目僵局
A科技公司與B傳媒公司于2023年簽訂《聯合直播推廣協議》,約定由B公司旗下頭部主播“丙”為A公司新品提供為期一年的直播推廣服務,合同總金額800萬元。合同簽署后,A公司依約支付了首期款200萬元。然而,合作啟動僅兩個月,B公司內部爆發股權糾紛,核心團隊離職,主播丙因合約爭議暫停所有商業活動。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更換同等影響力的主播未果,B公司則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履約。
此時,A公司新品上市窗口期迫近,項目陷入僵局:B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卻拒絕解除合同;A公司若另尋合作方則需重復投入,且面臨新品滯銷風險。前期投入的直播策劃、市場預熱資金瀕臨沉沒,合作基礎徹底喪失,合同目的已然落空。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法院判決:終止A公司與B公司的《聯合直播推廣協議》,B公司返還A公司200萬元首付款,并賠償違約金150萬元。
裁判理由
合同目的因合作基礎喪失無法實現
B公司核心團隊離職及主播停播,導致其無法提供合同約定的推廣服務。A公司簽約的核心目的是通過特定主播影響力實現新品曝光,而B公司既無法更換同等影響力的主播,亦無繼續履約能力,構成《民法典》第563條規定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僵局符合違約方終止權適用條件
B公司作為違約方,其未履行的直播推廣義務屬于非金錢債務,且因團隊解散構成事實上不能履行。若強制維持合同效力,將導致A公司新品推廣窗口期永久錯過,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符合《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規定的“債務履行費用過高”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情形。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信原則
B公司明知自身無履約能力仍拒絕解除合同,意圖通過拖延迫使A公司接受部分退款,構成權利濫用。法院強調:“守約方不得以合同僵局為籌碼謀求不當利益”。
法律分析:合同僵局下違約方終止權的適用邏輯
1. 合同目的落空的司法認定標準
合同目的包含客觀目的(如交付貨物、完成服務)與主觀目的(如商業策略、品牌效應)。本案中,A公司的主觀目的是借助特定主播的粉絲效應搶占市場,該目的已通過合同條款(如主播排他性、粉絲量要求)具體化。B公司的違約行為直接摧毀了這一核心訴求,構成根本性目的落空。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合同目的應結合合同條款、交易背景綜合認定。若當事人將主觀目的(如品牌提升、渠道拓展)明確寫入合同或作為締約基礎,則該目的可成為判定是否落空的關鍵依據。
2. 違約方終止合同的三大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580條第二款,違約方訴請終止合同需同時滿足:
非金錢債務履行障礙:如本案的直播服務無法替代履行;
履行不能的法定情形:包括法律/事實上不能履行(如團隊解散)、債務不適于強制履行(人身依附性服務)或履行費用過高(重復投入成本);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履行障礙與目的落空需存在因果關系。
3. 與守約方解除權的本質區別
權利主體:守約方解除權是形成權(通知即生效),而違約方僅能通過訴訟/仲裁主張終止;
法律效果:終止后違約責任仍須承擔(如賠償損失),但免除繼續履行義務。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企業遭遇合同僵局時,應及時固定“履行不能”證據(如團隊解散公告、替代方案成本評估),避免因舉證不足喪失終止權。
實務建議:預防與合作救濟雙軌并行
1. 合同設計階段的風險防控
引入動態退出條款:約定“若核心人員離職/合作基礎喪失,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
量化合同目的指標:如將“主播粉絲量”“銷售額閾值”寫入合同,為目的落空提供客觀標準。
2. 僵局形成時的應急策略
書面催告履行:守約方需在合理期限內催告,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怠于行使權利”(《民法典》第580條第一款第三項);
及時行使終止權:違約方自知悉履行不能之日起一年內需提起訴訟(除斥期間)。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作為執業13年的高級合伙人,我處理過大量類似案件。合同僵局的破解需同時考量法律要件與商業邏輯,例如本案中新品時效性與替代成本,均是法院支持終止合同的關鍵因素。
結語
合作基礎的喪失如同釜底抽薪,當合同目的因履行不能而徹底落空時,法律賦予違約方終止合同的權利,既是對社會效率的維護,亦是對誠信原則的堅守。企業需在締約時預判合作風險,在僵局中善用法律工具止損。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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