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來人人都知道酒后不能開車,可有些人就是明知故犯,以身犯險。
還有那么一部分人更過分,明明已經喝的意迷迷糊糊,達到醉駕標準了,還心存僥幸要開車,結果受到法律的嚴懲,其中還不乏公職人員。
長久以來,公職人員一旦涉及醉駕,無論情節輕重,基本“一棍子打死”: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但是自2023年底以來,隨著《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處分規則發生了關鍵性轉變。
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公職人員醉駕案件時,開始依據具體情節分層處理,而不是必須開除了。
一、哪些情節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適用意見,醉駕行為被細分為三類情形,其中第三類“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成為免予刑事追責的關鍵通道:
1. 酒精含量未達危險閾值: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至150mg/100ml之間,且無加重情節的,可視為“情節顯著輕微”;
2. 特殊場景的短距離駕駛: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純粹因挪車、停車入位等需要而駕駛的;
3. 緊急駕駛行為: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車,雖未達到緊急避險法律標準,但動機合理的。
比如,2024年初就曝出個一個案例,某縣一名干部在單位停車場因挪車被查獲(酒精含量130mg/100ml),最終未被起訴,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這類“短距離、低風險”駕駛行為,不再機械適用“醉駕一律入刑”的標準。
二、什么情況下仍要“雙開”?
這里需要強調,醉駕免刑責不等于無代價。在上述情形中,上述情形也僅僅是免于刑事處罰,仍然要接受嚴厲的行政處罰和黨紀處分:首先吊銷駕駛證,同時視情節輕重可能并處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紀檢監察機關仍可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政務撤職等處分。
紀委監委在量紀時會綜合考慮行為動機、認錯態度、社會影響等要素。
還要說明,即便符合上述情形也不是一定會免于刑事處罰,有五種情形明確排除在“免刑責”之外。
根據規定,若醉駕者同時存在《意見》第十條所列的15種從重情節之一(如造成事故后逃逸、無證駕駛、在高速公路上醉駕等),則無論酒精含量多少均不得適用“情節顯著輕微”的認定。
三、紀委監委如何精準發現與定性?
還有的人好奇:“我酒駕,紀委監委是怎么知道的?”,這里說明一下。
如今,大數據平臺對此有專門監管,當公安機關將酒駕處罰信息錄入系統后,平臺自動將其與監督對象數據庫進行比對,一旦匹配成功,立即轉入紀委監委問題線索庫,所以不要心存僥幸的以為自己即便酒駕醉駕,偷偷摸摸接受完交警的行政處罰就能躲過去,現在的互聯網智能化水平讓你一直處在監管之下。
規則的變化傳遞明確信號:公職人員依然應以身作則,杜絕酒駕;但在冰冷的法條之外,執紀執法也終于有了溫度,也更接地氣。
醉駕入刑十二年后,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既不讓僥幸者逃脫,也不讓無心之失者萬劫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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