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國務院令第810號)出臺,其中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為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不需要重復報送。但是《規定》對于哪些情形需要扣繳、代辦申報以及如何操作并沒有明確,需要出臺專門文件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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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稅務總局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優化勞務報酬所得個稅預扣預繳方式,細化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相關規定,明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要求,減輕平臺內從業人員的辦稅負擔,同時避免互聯網平臺企業重復報送相關涉稅信息。16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述扣繳及代辦申報涉及的稅種包括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即扣繳申報涉及個人所得稅;代辦申報涉及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
01
扣繳及代辦申報涉及的對象
1.實施主體
根據《規定》及15號公告的規定,扣繳及代辦申報的實施主體為互聯網平臺企業,或其負責與從業人員進行款項結算的相關運營主體。即實施主體為直接支付平臺內從業人員報酬的企業,既包括互聯網平臺企業,還包括負責款項結算的相關運營主體。
2.被實施對象
根據16號公告的規定,被實施對象為平臺內從業人員。根據《規定》的規定,從業人員,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以個人名義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結合16號公司的相關規定,這里的被實施對象指的是從平臺企業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從業人員。
02
扣繳及代辦申報涉及的稅費
如前文所述,扣繳申報涉及個人所得稅;代辦申報涉及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具體分析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申報
1.扣繳申報涉及的所得
根據16號公告的規定,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預扣預繳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扣繳申報所得適用對象為勞務報酬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針對平臺業務,從業人員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一般包括: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直播、教育、醫療、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推廣、技術服務等營利性服務取得的所得。
注意:未取得市場主體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指的是自然人)和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貨物、提供運輸服務取得的所得,即自然人通過平臺銷售貨物、提供運輸服務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需要自行申報,不適用扣繳申報政策。
2.扣繳申報適用的方法
根據16號公告的規定,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累計預扣法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累計費用-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舉例說明:張某6月、7月和8月分別自A平臺企業取得勞務報酬所得7000元、7500元和7200元。按照現行預扣預繳方法,張某每個月需要預繳的稅款分別為(不考慮其他扣除):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8月:7200×(1-20%)×20%=1152元。
合計預繳稅款為3472元。
按照累計預扣法,張某每個月需要預繳的稅款分別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8月:[(7000+7500+7200)×(1-20%)-5000×3]×3%-48=22.8元。
合計預繳稅款為70.8元,比調整方法前少預繳稅款3401.2元,可以大大減輕從業人員預繳的資金壓力。
(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的代辦申報
1.從業人員的書面同意
根據16號公告的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實名核驗后為從業人員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前,需要取得從業人員的書面同意并留存備查。即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稅費需要取得從業人員的書面同意(包括電子形式),未取得書面同意的不得主動代辦。
2.代辦的政策適用
根據16號公告的規定,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并書面同意代辦申報的,其服務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政策: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及3%征收率減按1%。后續如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從業人員取得服務收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計算繳納稅費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
提醒注意:根據規定,只要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不管是否免稅還是繳稅,平臺企業都應該填寫《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為從業人員代辦適用)》,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按規定計算相應的減免稅額。
另外,根據規定,從業人員連續12個月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引導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由其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
3.多平臺取得收入的代辦申報
根據16號公告的規定,從業人員一個月度內自兩個以上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且合計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計算繳納稅費的,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信息系統向互聯網平臺企業推送相關信息。
根據上述規定,從業人員如果多平臺取得收入且需要繳納稅費的,稅務機關負責向相關平臺進行信息推送,以便平臺企業準確進行代辦稅費申報。舉例說明:王某8月自A平臺企業、B平臺企業分別取得7萬元和5萬元服務收入,從單一平臺企業角度看,兩平臺企業在9月均應做免稅代辦申報。但是稅務信息系統會在9月底對王某的服務收入進行歸集,計算王某8月取得服務收入合計超過10萬元,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此時,稅務信息系統于9月底將匯總信息推送至A平臺企業、B平臺企業,A平臺企業、B平臺企業應當于次月15日前分別為王某代辦匯總申報繳稅,相當于重新進行代辦申報。
03
平臺企業的稅前扣除
實務中,如果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其取得的勞務報酬由平臺企業承擔,對于平臺企業來說,要求全部從業人員代開發票不現實,那么平臺企業的支出如何稅前扣除,是個大問題。
根據16號公告的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已為從業人員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且已完成稅費繳納的,可憑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完稅憑證作為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向從業人員支付的勞務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平臺企業向從業人員支付勞務報酬,如果已經履行扣繳及代辦義務,可憑相關申報表及完稅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再需要憑票扣除。當然,平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保存有關證明業務真實性的資料憑證,以備查驗。
04
其他事項
根據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當期代辦申報有誤,當月更正代辦申報需要退稅的,由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互聯網平臺企業往期代辦申報有誤,更正代辦申報需要退稅的,應當告知從業人員,由從業人員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另外,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從業人員同時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的,無需重復報送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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