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離婚時雙方都不要孩子,法官:不準離
小瑤和小方是再婚夫妻。結婚沒多久,小瑤就發現丈夫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小方表示要痛改前非,當時小瑤已經懷孕,看在未出世孩子的面上,原諒了他。
讓小瑤沒想到的是,女兒出生后,小方展露出極強的控制欲。他要求小瑤全職在家帶孩子,甚至不允許小瑤照顧她與前夫的兒子。小瑤只能將兒子托付給年邁的父母幫忙照顧。而每次小瑤去看望兒子和父母,都會遭受小方的謾罵。
小瑤患上了抑郁癥,處于哺乳期的她帶著女兒搬回了父母家。可小方仍舊沒有放過小瑤。某一天,小方帶著父母上門,再次與小瑤爆發激烈的爭吵,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小方將小瑤毆打致腦震蕩,而小方的父親也被小瑤的父親毆打致眼部受傷,小瑤的父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事后,小瑤起訴要求離婚。
法庭上,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兩歲女兒的撫養權歸屬問題產生了分歧。小瑤稱自己處于抑郁狀態,需要長期服藥,沒有工作能力,無法照顧兩個孩子。小方則說自己收入低,家里還有受傷的老人需要贍養,經濟條件和家庭情況都讓他無力撫養孩子。
最終,法院經過深思熟慮,作出了不予離婚的判決。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具有法定性、人身性、倫理性,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不能以沒有撫養能力與撫養條件為由予以拒絕。
作為年僅兩歲孩子的父母,小方和小瑤是女兒健康成長的直接責任人,應當直接參與女兒的撫養過程。兩人在女兒最需要照顧與陪伴的年紀,不僅未給予相應的關心,甚至就撫養問題相互推諉,此種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更直接侵害了女兒的合法權益。
夫妻二人均以各自經濟困難為由拒絕撫養婚生女兒,說明雙方尚未就離婚做好充分的準備,不具備離婚的充分條件。故對于小瑤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法院的判決如同一記重錘,敲醒了兩個當事人。在這個案件中,小瑤和小方的感情顯然已走到了盡頭,但法院最終并未判決兩人離婚。究其原因,婚姻并不僅僅是兩個人情感的結合,更是對家庭、對社會的一種責任與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因此,盡管本案中判決離婚看似是解決問題最直接的方式,但法院卻做了更為慎重和長遠的考量,希望通過這樣的判決,促使雙方重新審視自己的責任與擔當,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更好的環境。
02
律師說法:婚姻解體,父母責任永不解除
- 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判決男女雙方離婚
法院判決男女雙方離婚的標準通常是基于雙方感情是否已經徹底破裂,例如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人的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等。
如果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或有其他不能離婚的原因,會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離婚糾紛是復合之訴,除了具有夫妻人身關系、財產關系之外,還有親子關系需要妥善處理。
在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亦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更是將“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作為離婚判定子女撫養權的首要原則。
夫妻離婚,需要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確保后者的權益不受損害,不能讓離婚成為夫妻雙方推卸撫養責任的借口。本案中,小瑤和小方未能妥善處理雙方的矛盾,尤其在子女問題上相互推諉,直接影響了法院對離婚請求的判決。
- 離婚案件中,如何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對于年滿8周歲的子女,會聽取其真實意愿。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法院在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一般會考量的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子女的原生活環境和撫養現狀、父母的經濟能力和學歷、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學歷和撫養意愿,等等。
最新出臺的《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對于離婚時年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優先撫養權的規定,是“兒童利益最大化”這一原則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進一步體現。
該條明確規定了父母一方有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的,在確定撫養權時會被作為不利因素考慮,且會優先考慮由另一方撫養。這無疑是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一次重大升級,亦是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全方位考量。
-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如何保障
1.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起訴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未成年子女或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家庭教育指導令》,引導父母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督促提升他們的責任意識,從而最大限度減少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產生的不利影響。
3.未成年子女或者另一方可以通過申請居委會、婦聯或家事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督促另一方履行撫養義務。
當父母選擇放棄孩子,法律一定會成為不會缺席的守護者。本案的價值不在于阻止離婚本身,而在于向社會傳遞明確的信號——婚姻可以解體,但為人父母的責任永不解除。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的出臺更是傳遞出了一個強烈的信號:未成年人的權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容被忽視或侵犯。只有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障和家庭教育促進工作同步加強,才能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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