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總局的管理規程第415條明確要求,列車在運行中發生公段中電或空調故障時,乘務組應立即啟動緊急預案,在15分鐘內開啟應急通風系統或者組織旅客疏散,確保車廂內空氣流通,防止旅客因高溫缺氧引發健康危險。
鐵路部門是有規定的,15分鐘內通風系統有故障的時候,列車工作人員要有緊急預案,必須疏散旅客,但K1373次列車好像沒有做到。
但好像也做到了,給了水和食物,打開了衛生間的車窗,但那好像起不到什么作用,因為衛生間的車窗都很小,衛生間的空氣再到車廂內,都是有轉彎的,不直接,不順暢,沒啥很大作用。
說實話,如果旅客身體不難受,沒有應激,為啥要求打開車門通風,公司的環境肯定都不會站出來,要求開車門通風了。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緊急避險”原則,早已承認生命權高于財產權。
再說7月2日K1373次列車乘客砸窗事件已經達到了緊急避險的條件:列車滯留的時間不短,而是幾個小時,車廂內空調已經停運了,新風已經停止工作了、乘客多次與乘務員溝通開門通風被拒絕、有旅客已經出現了生理臨界點,所以,乘客砸窗的行為構成了緊急避險的4大條件:
- 因為高溫和可能的缺氧情況很容易構成現實危險;
- 乘務員拒絕開門且沒有提供其他的可行方案,乘客是別無選擇,滿足不迫不得已的條件;
- 單扇車窗損失遠小于數十乘客的的生命健康價值,符合權益權衡;
- 只破壞了一個窗戶,沒有擴大損害,限度合理。
- 這也體現了當生命權與財產權發生沖突時,為保障生命權,可在合理范圍內損害較小的財產權益,生命優先權先受到保護。
也有人覺得,只不過就31度的溫度嘛,我們在家里不大不都差不多,這種溫度也沒有那么嚴重吧?
在家里和在火車車廂內情況不一樣,火車上乘客密度大,每個人的體溫都會散發熱量,每個人的呼吸,都會呼出二氧化碳,車廂內氧氣含量會越來越低,所以更容易造成危險。
這一次的事件也透露出列車員他們的緊急預案很渺小,官方通報說給了礦泉水,給了八寶粥等等,但那個時候的旅客不是餓暈了,他們是熱暈了,他們需要的不是食物,他們需要的是氧氣……
這件事怪罪列車員也是沒用的,因為列車員他要請示領導,領導又不在現場,在辦公室開著空調,體會不到現場的實際情況,所以覺得還是不開車門更能甩鍋,是怕開了車門,然后乘客發生了意外要承擔責任。
但當時的乘客只要求開車門通窗,而不是下車去吸氧。
網民們為什么都站砸窗小伙子這邊,因為大家關注的是乘旅客們的生命安全,萬一以后發生類似的事情,大家還是靠“運氣”而被動等待嗎?就像那次鄭州地鐵進水一樣,當那個水滿過乘客的脖子的時候,大家還在等待救援……因為沒法自救那一次死了14個人!
還有,鐵路部門是不是可以提前設計可快速拆卸的通風裝置,或在車廂頂部設置緊急排熱口。高鐵能自動降弓防觸電,為何不能解決斷電后的“悶罐”問題?
熱射病發作是很快的,要不然鐵大哥怎么會安排了10輛救護車在現場,與其等著讓120送醫院。還不如想辦法先解決通風問題。
希望下次再遇到類似情況,希望人們不必靠“違法”來自救,管理者也不必因“合規”而糾結,而是有專業合理的緊急預案,及時地解除危險,讓人們不再有不安全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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