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宣告判決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判決宣告方式和判決書送達的規定。
宣告判決是公布法庭審判的最終結果,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公開宣告判決,對于公開審判案件來說,是公開審判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來說,也體現了公正審判的精神。為了避免訴訟拖延,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這次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一些律師和有關方面提出,由于法律未規定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實踐中經常會發生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判決宣告后很長時間不知道已經判決和判決結果的情況,不利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幫助其委托人提出上訴、申訴或者依法行使其他訴訟權利。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這一問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修改,增加規定“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本條共分兩款。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的規定。“宣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決予以宣布。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判決,無論是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進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不對外公開,宣告判決也應公開進行,但對于不宜公開的內容,應當不寫入判決書。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判決書送達的規定。宣告判決分為兩種:一種是當庭宣告。當庭宣告一般適用于案件相對簡單,判處刑罰較輕的案件。對這類案件,合議庭經過評議,可以當庭作出判決。對于當庭宣告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應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根據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另一種是定期宣告。定期宣告一般適用于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這類案件,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往往要經過反復研究,可以另定日期宣告判決。對于定期宣告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也應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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