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是一個人情化的社會,連同法律都講究人情化,那么這樣的法律最終傷害了誰?
當犯罪年齡成了一種對犯罪行為的鑒定依據,那么很多低年齡段的罪犯就出現了,但并不能叫罪犯,而是叫做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會受到多么大的懲罰,哪怕未成年人殺了人,也不會被判死刑,很有可能經過教育就釋放了,讓他們重新回到學校。曾經有三個未成年人殺害了同學,把同學埋在地里,等于打暈之后活埋。倘若按照古代法律“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規則來處理,這三個孩子就應該被槍斃,但當代法律講究人性化、人情化,最終只懲罰了一個稍大一點的孩子,坐牢幾年,另一個孩子進行管教,第三個年齡比較小的當庭釋放,回學校讀書。雖然三個孩子的家長會賠償一點錢,但死了孩子的家庭要忍受很大的悲痛,很多后果自己承擔。有孩子知道年齡段的問題,在十歲左右的時候,抓緊時間犯罪,不會被逮捕,也不會被監禁。曾經有十歲左右的一群孩子,搶劫一個老板開的手機店,搶劫了三回。警察只是追回了部分手機,有一部分手機被他們賣掉了,還有的被扔掉了,手機店老板只能自己承擔損失。這樣的孩子應該受到教育,但警察逮了他們三次,又放了三次,只能等到他們超過十六周歲以后,再認定他們的犯罪行為,而那個時候他們已經知道不能犯罪了,就不再干為非作歹的事了。甚至很多孩子趁著年紀小的時候干犯罪的事,而且團伙作案,并不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年齡小的孩子犯了罪,似乎是他們年幼無知導致的,要監護人來負責,但法律在懲罰方面卻往往無能為力,并不會對監護人提出法律懲罰措施,只能通過民間協調,私了。私了的意思就是賠錢,雙方都在賠錢方面沒有異議,那么這樣的事情就很快過去了。似乎照顧了未成年人,但這種照顧似乎是縱容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包庇了未成年人罪犯。倘若有人慫恿、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那么未成年人不會受到懲罰,而慫恿和教唆的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前提是這樣的人是成年人,倘若這樣的人也是未成年人,那么他照樣不會受到懲罰。未成年人犯罪以后,如果選擇私了,那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將要付出一定的代價,起碼要賠錢。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信息增多了,很多人都懂法,知道未成年人犯罪不會受到嚴懲。很多未成年人沒有好的家教,家里大人不管,他們就成群結伙去犯罪,無論是偷盜還是搶劫,只要干了以后就會自己得利,而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樣的法律似乎照顧了未成年人,但對于被傷害的人卻是極大的不公平。那么誰說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呢?
有精神病人在別人家門口吐痰,人家的孩子出來理論,兩個人廝打起來,精神病人拿出刀子,當場捅死了這個女孩子。在法庭審判的時候,精神病人說自己是自慰,而且提前半年就謀劃到這件事,其實就是謀殺。但精神病人有豁免權,似乎可以免受死刑。精神病人犯法不叫犯法,只能算是犯了精神病,但這樣的精神病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對社會有危害的精神病人應該在精神病院里,不能到社會上來。倘若這樣的精神病人在家里,那么其監護人應該好好監管,不然精神病人犯了罪,他的監護人就要負直接責任,就好像未成年人犯罪家長負直接責任一樣。但這種負責任并不等同于和精神病人負一樣的責任,而只是缺乏監管的責任。缺乏監管的責任和精神病人殺了人負的責任是不一樣的,缺乏監管的責任比較小,而精神病人殺了人負的責任很大,但最終法律講人情,對精神病人實現了一定程度的豁免,不會讓他們以命抵命,甚至像未成年人殺人一樣,對他們當庭釋放。如此一來,很多殺人犯就聲稱自己有精神病,要求做精神鑒定,但精神鑒定又并非完全那么準確,也就難怪殺人犯要鉆法律的漏洞了。
法律應該講求公平和公正的屬性,不能講究人情,也不能為了國際上某些所謂的人權而放松了對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管教和懲罰。只要是個人,就應該有一定的認知能力,知道自己是個人,也要遵從社會規則和法律。倘若不能遵守,那么就應該在特殊的地方生存,而不能和正常人在一起,以免對正常人形成致命的傷害。曾經有一個小學老師,在放學的路上和母親通電話,卻被一個男人尾隨,而這個男人拿出隨身帶的刀,捅死了這個女老師,捅了十幾刀,揚長而去,回家之后洗了澡,還清洗了刀具,安安心心地睡覺。警察找到他的時候,他說自己有精神病,而且他殺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曾經有一個未成年男孩強奸小女孩,還把小女孩掐死,扔在路邊的水溝里,被逮捕之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卻沒有接受任何懲罰。在警察局里接受教育之后,出來沒過三年,又犯了一起命案,還是殺死一個未成年人小女孩,先奸后殺。警察逮捕之后,他夠上拘留的年齡了,就拘留了一段時間。放出來之后,他又殺了一個小女孩,就構成判刑了。判了十幾年,出來以后他已經二十幾歲了。當他再次殺一個小女孩的時候,警察才再次把他逮捕歸案,讓他遭受了法律的懲罰。人情化的法律似乎傷害了被害者,連同被害者的家屬也一同傷害了,甚至傷害了社會的公平和公正,讓很多人不再敢于見義勇為,也讓很多人對未成年人犯罪始終抱有成見,對精神病人犯罪也抱有成見。
雖然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法律應該修改,不能總是體現人性化,以免對受傷害者形成更深的傷害,以免對社會公平和公正形成致命的傷害,以免對人心形成巨大的傷害。就像小品《扶不扶》中說的那樣:“人心倒了,就再也扶不起來了?!钡阜芍v公平和公正,而不要講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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