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守恒定律是物理學上最基本、最重要的定律之一,除了宇宙本身不適用外,沒有能超越于守恒定律的特殊事物,人類也不能例外,但若把社會看作宇宙,人的權利和責任看作能量的吸收和消耗,能發現社會中的能量過于偏離,太多人享受特權——權利或權力很多,責任卻小之又小,甚至于無,如果權利和責任相等值得被當作守恒定律,那么權利或權力和責任的失衡就是病毒。
廣東發生一起案件,男子借住10多年好友的初中同學家里,卻拿起菜刀砍人,導致同學重傷,同學弟弟死亡,但是犯罪男子極大可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有公安機關聘請專業機構的鑒定結果——罪犯有急性短暫精神病,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就是說罪犯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送交指定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直到新的評估認定為不再危害社會,醫療費用也將由政府承擔;受害者家屬走懂事訴訟要求經濟賠償,若罪犯有財產還好,沒錢還要靠政府或社會。可以說精神病患者就像青少年,犯罪也能逃脫刑事懲罰。
河北也發生同樣一起案件,24歲女子下班途中被連刺13刀,當時正在與母親視頻通話,終是失血過多死亡,罪犯被抓到時行為異常、言語混亂,聘請的鑒定機構認為罪犯是精神分裂癥,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后被送進精神病院治療。死者家屬質疑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如果罪犯是一般情況,兩者大概一定死刑,但是因為罪犯首先是精神病,其次作案時又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就能完全脫離死刑和牢獄,因而存在不能被忽視的主觀認定,死者家屬據此提出重新鑒定要求,其實已經接受精神病殺人也能完全免責的特權,因而寄希望于再次認定。
其實評論里有網友的聲音——無論罪犯是否精神病,都應該是死刑的結果,由此產生兩種標準的疑問——精神病有權利逃避刑罰,還是按正常人的刑罰結果?
雖然唐代規定一直瘋癲的精神病殺人可免死刑,但家屬需要賠償,間歇性發病并不能免責,但更多還是受西方律法影響,由此精神病人擁有特權,一些人也可借此逃脫法律制裁,正如有人借青少年逃脫法律制裁一般。
其實,中國一直對精英的底線是道德,對普通人的底線是守法,因而儒家自古就在貫徹一種思想——擁有更大、更多權力或權利的人要承擔更多責任,同樣普通人只要守法很好的,主打權力/權利和責任的一致。
由此可推斷精神病人特權是受西方病毒影響,遠離儒家傳統堪稱中毒甚深,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和結果承擔責任,斷無超脫責任的特權,因此精神病人若殺害人,便須承擔人的責任。若精神病罪犯不能作為一個人存在,行為是人的行為,憑什么值得作為人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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