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以及恩施州《失業保險基金精細化使用實施細則(試行)》(恩施州就才發﹝2024﹞2號)等政策規定,將申領失業保險金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申領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含在不同用人單位的繳費,省內自動合并,省外需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申領方式
(一)線上申領
申請人先注冊“湖北政務服務網”賬號,登錄“湖北政務服務網”平臺,在首頁點擊“一事聯辦(一件事一次辦)”,搜索“申領失業保險金”,定位到原失業保險參保地,根據提示填寫表單、上傳材料提交。(也可通過“鄂匯辦APP”、微信或支付寶“電子社保卡”小程序等渠道線上申領)
(二)窗口申領
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含社會保障卡)到宣恩縣市民之家一樓政務服務綜窗。
發放標準
1.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待遇開始享受時間從申領通過當月起計算,次月發放,直至按照核定的月數享受完,當前宣恩縣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620元/月。
2.按月代繳職工基本醫保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金人員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并為其代繳當月的職工醫療保險費,當前代繳職工醫療保險費標準為500.29元/月。
停發條件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主動辦理失業保險金終止手續,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3.應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無正當理由,3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的;
7.被判刑收監執行刑期或被勞動教養的;
8.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2、3、7項原因消失后仍未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中斷后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若因失業人員未及時辦理終止導致違規領取情形,應按照規定將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代繳醫療保險費全額退回。
【注意事項】
1.單位在系統辦理停保后,失業人員在最后繳費月的次月才能辦理申領手續;
2.個人必須持有社保卡,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必須激活(否則不能打款);
3.填報個人信息時留存的個人手機號碼必須準確(否則收不到短信);
4.在最后單位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金(遵循最后參保地享待原則);
5.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辦理退休手續、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及時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待遇,不及時告知所引發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6.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應當及時主動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及時告知所引發的后果由遺屬人承擔。
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0718-5824881;
咨詢地址:宣恩縣市民之家4樓419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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