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與民企之間不是你死我活、你有我無的零和游戲,而是百舸爭流、你追我趕、相互促進的競爭關系,以及平等互利、誠信自愿、多贏共享的伙伴關系。
文|張謙
ID | BMR2004
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于2025年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該法律共9章78條,包括總則、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范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
“今天我非常欣喜激動,心潮澎湃。因為這部法律來之不易,格外珍貴。民營經濟大發展、大繁榮的春天來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
劉俊海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體系嚴密、內容豐富、保護精準、促進有效,堅持了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目標導向相結合的立法精神,確立了地位平等、共同發展、公平競爭、互利合作、平等監管與平等保護六項核心原則。這部法律是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的定海神針,是民營企業有恒產、民營企業家有恒心的長效“定心丸”,是保護與促進民營經濟的根本大法,是民營經濟友好型法律規范體系的“龍頭法”,是“兩個毫不動搖”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與體系化的體現。
01
民營企業的“定心丸”和“強心針”
《民營經濟促進法》將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列為重要立法目的之一,為問題導向下,系統構建民營經濟促進法律制度體系,提供了重要的目標遵循。
· “兩個毫不動搖”首次寫入法律
《民營經濟促進法》首次將“兩個毫不動搖”(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寫入法律,在制度層面明確了民營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堅定支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席月民指出,這樣的規定“向全社會、全世界鮮明地表達了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確立的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沒有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沒有變,黨和國家致力于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施政理念沒有變”。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第三條中明確規定:“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地位和發展權利。”這種平等對待的原則不僅體現在理論上,更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條款中,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了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劉俊海強調,企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別。“國進民退論”與“國退民進論”都是不理性的。國企與民企之間不是你死我活、你有我無的零和游戲,而是百舸爭流、你追我趕、相互促進的競爭關系,以及平等互利、誠信自愿、多贏共享的伙伴關系。席月民則指出:“我國改革開放史表明,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相輔相成、相得益彰。黨和國家始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 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提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宏觀目標,這與傳統政策導向的民營經濟支持措施存在著明顯區別。傳統政策調控往往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和靈活性,但長期來看缺乏穩定性;而《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立法形式確立的支持措施,則具有更強的規范性和可預期性。席月民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將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列為重要立法目的之一,為問題導向下,系統構建民營經濟促進法律制度體系,提供了重要的目標遵循,使該法律采用的調控工具與規制工具具有了合法性意義,進而克服了傳統調控實踐中“重政策、輕法律”的法律虛無主義傾向,使傳統的政策調控真正轉變為依法調控,用法治引領和規范政府調控行為。劉俊海也指出,過去對民營經濟的促進主要靠政策、靠文件,某些政策存在“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遺憾,缺乏穩定性、體系性以及法律制度的權威性。《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頒布和實施旨在構建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良法善治,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好政策、好制度、好經驗與好模式上升為根本大法,將其稱為民營經濟領域的“憲法”也不為過。
席月民指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注入了一針發展“強心劑”,新時代新征程民營經濟發展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需要堅定信心,積極投身于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生物醫藥等戰略性產業發展,通過數智技術、綠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促進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在持續創業創新中催生更多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提升資產質量和效益,守法經營,回報社會,為實現共同富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更大的貢獻。
02
制度創新:切實解決民營企業經營痛點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有效滿足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需求的同時,要求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有效控制金融業務風險,確保金融市場的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 重塑企業家對“競爭中性”原則的信心
劉俊海表示,就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而言,隱性壁壘司空見慣,在高利潤率與壟斷行業,“準入不準營”的問題尤其突出。法定行政許可項目有待大幅壓減,即使不存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許可,也存在民企難以跨越的諸多有形或無形的“卷簾門”“玻璃門”與“旋轉門”。席月民則指出,《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章以專章規定了公平競爭制度,致力于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其中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確保各類經濟組織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可以依法平等進入。這一規定從根本上打破了過去存在的隱性壁壘,讓民營企業真正享受到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市場待遇。席月民還談道,《民營經濟促進法》還圍繞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實、國家支持發展政策的平等適用、公共管理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平等對待以及競爭執法等作出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從而重點呼應了我國既有的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為經濟管理部門一視同仁地嚴格執法、建立親清政商關系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這些制度設計有效重塑了民營企業家對“競爭中性”原則的信心,不僅提升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更為民營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動力。
· 破解融資難問題的差異化金融支持
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是中國經濟長期存在的結構性難題,尤其在中小微企業中表現更為突出。例如銀行出于風險控制,通常要求抵押物和國企信用背書。而民營企業普遍輕資產運營,往往不能提供充足的抵押物,導致貸款申請通過率低,進而限制了民營企業的融資渠道。“針對實踐中民營經濟組織的種種融資關切,《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了國家金融部門對金融機構向小微民營經濟組織提供金融服務所應實施的差異化政策,具體包括督促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設置不良貸款容忍度、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升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和便利度等,具體措施涉及貸款擔保方式的多樣化選擇、融資風險的市場化分擔、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適配性開發、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獲得直接融資以及信用評級的有效供給等。通過這些政策措施,在有效滿足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需求的同時,要求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有效控制金融業務風險,確保金融市場的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席月民如是說。
03
實踐挑戰:可能存在的問題和應對策略
《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涉企政策全周期評估機制,這有助于約束地方保護主義,防止政策扭曲市場競爭。
· 地方保護主義的約束與追責機制
在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地方保護主義成為一個可能存在的潛在問題。地方政府可能會為了維護本地經濟利益,通過行政手段干預市場資源配置、限制區域間競爭。地方保護主義雖然在短期內可能對本地企業形成“庇護”,但長期來看會扭曲市場機制、阻礙經濟高質量發展,對民營企業的創新活力與跨區域擴張形成制約。面對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席月民指出:“培育全國統一大市場,必須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思想,正確處理好國家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系,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特別針對實踐中政府部門可能出現的一些違法行為規定了具體責任,維護了該法的制度剛性和權威性,在法治政府建設和責任政府建設方面又取得了新進展。”劉俊海也談道:“有些司法機關對外地民營企業家開展釣魚式執法司法,旨在通過罰款、罰金或沒收財產等方式增加本地財政收入,屬于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頑癥。”
《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涉企政策全周期評估機制,這有助于約束地方保護主義,防止政策扭曲市場競爭。這種評估機制的設計,旨在從源頭上預防和糾正可能損害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確保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民營經濟促進法》還特別強調了政策評估的重要性,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涉企政策時,必須進行全面、科學的評估,確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財政事權分配與預算約束協調
在當前財政事權分配框架下,地方政府落實法律要求的“民企專項扶持資金”可能面臨預算剛性約束。在此背景下,如何避免法律承諾“空心化”成為一個重要課題。解決這一核心問題的關鍵在于協調中央轉移支付與地方自主性的矛盾,在保證政策實施效果的同時,尊重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對此,劉俊海表示,為遏制地方政府在政商關系中恃強凌弱與“新官不理舊賬”等失信行為,《民營經濟促進法》既從正面諄諄教誨地明確了行為規范,也從反面厲言正色地設置了法律責任。席月民也認為,地方政府需要不斷完善制度措施,提高依法執政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經營偏好與私人選擇,任何對市場主體財產權利的行使和交易機會的剝奪或限制,都應該經過有針對性的道德成本評估,盡量避免和減少政府干預市場行為的錯誤或失誤,進而優化民營經濟投資融資環境。
04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不是民營經濟法治建設的終點,而是優化民營經濟友好型法治生態環境的新起點。
劉俊海表示,《民營經濟促進法》有旺盛的生命力,也預示著民營經濟大發展、大繁榮的法治春天來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不能空轉。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是立足長遠的經濟工程、標本兼治的法治工程、關乎千家萬戶的民生工程、民富國強的政治工程。當前,要通過立改廢釋纂等配套立法舉措,全面清理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相抵觸的法律規范體系,全面構建民營經濟友好型的規范體系。此外,還要抓緊構建民營經濟友好型的企業理性自治體系、行業協會與商會自律體系、行政監管服務體系、仲裁與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裁判體系、社會協同共治體系以及學術研究評價體系。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通過明確法律地位、構建公平競爭制度、解決融資難題等一系列創新性舉措,該法律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法治環境。盡管在實踐中仍面臨一些挑戰,但只要堅持依法治國理念,不斷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就一定能夠充分發揮該法律的制度優勢,推動民營經濟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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