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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56 萬買下農村大院,住了幾年卻被賣家強行收回,還被告知購房協議無效!非本村人購買宅基地房屋,究竟踩中了哪些法律紅線?這起真實案例,為你揭開農村房產交易的潛在風險。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孫力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決原告與被告陳剛、李梅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判令二被告返還購房款 56 萬元;
判令二被告支付宅基地區位補償款 64.68 萬元、房屋重置成新價 31 萬元、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款損失 9 萬元,共計 104.68 萬元;
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二被告承擔。
孫力稱,涉案的一號院落包含三塊宅基地,分別登記在陳剛父親、陳剛及其哥哥名下,院內房屋均為陳剛、李梅所建 。2009 年 12 月 16 日,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將院內全部地上物及宅基地使用權以 56 萬元出售 。當日,孫力支付全款,并在院內新建房屋、裝修改造 。因自己并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具備購房資格,協議應屬無效 。協議無效后,雙方未能就返還款項和賠償損失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李梅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稱自己未收到房款,對賣房一事毫不知情,也從未參與賣房 。
陳剛:未作答辯。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交易證據:孫力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書》《收據》及家屬簽字的《證明》,證實雙方存在交易,且宅基地使用證原件由孫力持有 。李梅雖否認簽字,但未提供反駁證據。
房屋使用情況:孫力購房后新建、裝修房屋,后因業務原因搬離,陳剛、李梅撬鎖入住,孫力曾報警 。
評估爭議:孫力申請對房屋價值評估,因陳剛、李梅拒絕配合,評估機構僅出具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報告,房屋重置成新價等無法鑒定 。
身份信息:孫力戶口不在該村,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若協議無效,責任如何劃分?損失如何賠償?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認定: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屬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專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孫力非本村成員,無權購買宅基地房屋,因此《房屋買賣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
責任劃分:陳剛、李梅明知房屋不能對外出售仍交易,事后又強行收回房屋,違背誠信原則,應承擔主要責任;孫力明知自身不具備購房資格仍購買,也需承擔次要責任 。
損失賠償:因被告拒絕配合評估,需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參考區位補償價及市場價格,結合雙方過錯、土地升值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孫力與陳剛、李梅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
陳剛、李梅賠償孫力損失 150 萬元;
駁回孫力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既明確了合同無效,又通過賠償責任劃分,平衡了雙方利益。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警示
嚴守資格紅線: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切勿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否則合同無效,權益難保障 。
謹慎簽署協議:涉及房產交易,務必核實產權性質和自身資格,避免因無知踩坑 。
保留關鍵證據:交易過程中保留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為可能的糾紛維權做準備 。
(二)賣房者責任提醒
合法處分財產:農村宅基地房屋不得隨意對外出售,避免因違規交易承擔賠償責任 。
恪守誠信原則:達成交易后應依約履行,不得隨意毀約,否則將面臨法律追責 。
(三)法律建議
遇到農村房產糾紛,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在律師指導下收集證據、提起訴訟,合理劃分責任,爭取合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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