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評論員 吳雙建
6月9日和6月10日,河南漯河的郭先生在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舉報微信小程序上舉報稱,洛陽市洛寧縣一礦山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有人受傷和死亡。18天后,郭先生沒等來調查部門的回復,卻接到自稱是礦山吳經理的電話:“你說舉報不實,給你弄點好處費。”(據7月7日上游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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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更令郭先生沒想到的是,洛陽市安防委辦公室轉給洛寧縣政府的“舉報信息移送單”出現在被舉報對象辦公室內。這份移送單上有舉報內容及舉報者身份信息。7月7日,洛陽市應急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回復記者,調查工作正在進行,待查清后會反饋給郭先生。
舉報者掌握舉報人的詳細信息,無疑讓人擔憂。因為舉報是一件有風險的事情,有可能被打擊報復。更何況,出現有人傷亡的安全事故,不排除有人會承擔刑事責任,他們會采取各種手段隱瞞真相。如果引誘不成,誰能保證他們不打擊報復舉報人,讓舉報者閉嘴?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
保護舉報人的利益,才會有人挺身而出。如果舉報人面臨人身危險,那么誰還會去舉報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呢?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現在一些官方的舉報渠道,都提倡實名舉報,如果不為舉報人保密,他們就面臨著“精準打擊”的可能。
于是,問題來了。舉報人的信息怎么會出現在被舉報者的辦公室里?讓人懷疑有內鬼通風報信,存在內部人員和企業相互勾結的情況。或許,被舉報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監管部門并非不知情,而是和企業達成“默契”一起遮丑,以避免問責,甚至不排除有“利益輸送”。
舉報者身份信息驚現舉報對象辦公室,“舉報信息移送單”還有“為舉報人保密”的字樣,何其諷刺!這極有可能是一則“鬼”故事,需要查清責任人,堵上漏洞。
《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明確,參與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九條還規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對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進行舉報或授意他人舉報并領取舉報獎勵的; (二)對依法應當查處的舉報未予查處的;(三)未經舉報人同意,違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的;(四)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那么,舉報人的信息是誰泄露的?企業有沒有瞞報事故的行為?監管部門有沒有內鬼?監管部門是不是存在應當查處卻未查處的情形?這四個問題應當查清楚,然后依法依規處理。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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